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落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
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7〕150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落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落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實施細則
爲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0部委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6省(市)政府聯合印發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環大氣〔2017〕110號),切實加強我省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氣發生的頻率和時間,確保完成國家新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在《2017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方案》(魯廳字〔2017〕35號)的基礎上,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主要目標:全面完成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指標。2017年,全省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達到61微克/立方米左右。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7個傳輸通道城市PM2.5平均濃度(以國控站點數據統計,下同)同比下降10%以上,重污染天數同比下降10%以上(詳見附件)。
實施範圍:全省17個設區市,重點是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7個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以下簡稱7個傳輸通道城市)。
二、主要任務
(一)建設完善空氣質量監測網絡體系。
1、加快區縣監測網絡建設。7個傳輸通道城市於2017年10月底前,其他10個城市於2018年6月底前,轄區內所有縣(市、區)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項參數在內的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其中縣(市)建成2個以上,區建成1個以上。實時對外發布信息,所有站點原始監測數據實時上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上傳率達到9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7個傳輸通道城市除國控站以外的監測站點,全部上收到省級環境監測部門,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5日前將上月審核過的數據上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7個傳輸通道城市內各縣(市、區)要布設降塵量監測點位,並做好數據質量控制,每月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報送降塵量。(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完善空氣質量監測遠程在線質控系統,加快提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服務水平和質量,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一經發現幹擾監測數據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快推進“散亂污”企業及集羣綜合整治。
3、加快處置“散亂污”企業。對已經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本着“先停後治”的原則,分類進行處置。列入淘汰類的,7個傳輸通道城市於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規關停取締,其他10個城市於10月底前完成取締,要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實行掛賬銷號,堅決杜絕已取締“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列入整合搬遷至合規工業園區的,按照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產業的原則,限期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凡被環保核查出環境違法違規行爲的,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理。堅持邊整治、邊摸排,對新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責令立即停止生產,並限期完成關停取締或綜合整治。(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4、統籌開展“散亂污”企業集羣綜合整治。各市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實行動態更新和臺賬管理,7個傳輸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其他10個城市自11月1日起,凡存在瞞報漏報涉大氣污染物排放“散亂污”企業集羣的,嚴肅進行責任追究。對“散亂污”企業集羣要實行整體整治,制定總體整改方案並於10月15日前向社會公開,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時間表的要求,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沒有達到總體整改要求出現普遍性違法排污或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不到位的,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列入升級改造的企業,按照可持續發展和清潔生產要求,對污染治理設施全面提升改造,達到環保要求,實現做大、做優、做強。升級改造完成並經由相關部門會審籤字後方可投入運行,並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凡被環保核查達不到要求的,本着誰籤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對違法企業依法頂格處罰。(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快散煤污染綜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任務。2017年10月底前,7個傳輸通道城市分別完成5萬戶以上以氣代煤或以電代煤工程,其中,濟南市已被列入中央財政支持的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城市,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取得實質性進展。7個傳輸通道城市要以鄉鎮或區縣爲單位,全行政區域整體推進以電代煤、以氣代煤工作,集中資源,掛圖作戰,嚴禁攤派式在不同村莊零散開展工作。鼓勵其他10個城市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推進以電代煤、以氣代煤工程,提高冬季清潔取暖比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6、嚴格防止散煤復燒。已經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的地區,各級政府要將其劃定爲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嚴格禁止燃用散煤。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區散煤復燒。對已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並且沒有出現散煤復燒的地區,減少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納入總量減排約束性考核指標核算體系。(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7、加強煤質監督管理。對2017年採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散煤,積極推廣使用型煤、蘭炭等潔淨煤進行替代,同時開展農業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潔淨煤生產供應力度。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確保行政區域內使用的煤炭質量符合國家或地方煤炭質量標準。對已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的縣(市、區)、鄉(鎮、街道),要創新煤炭管控機制,從煤炭銷售供應側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銷售網點,嚴禁散煤流入。(省煤炭工業局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四)深入推進燃煤鍋爐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鍋爐。各市要對燃煤鍋爐、茶水爐、經營性小煤爐、煤氣發生爐等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確保無死角、無盲區,排查出的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要逐一登記,建立管理清單和臺賬。從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瞞報漏報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完不成淘汰任務或弄虛作假的地區,嚴格問責。(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9、全面完成燃煤小鍋爐“清零”任務。各地要結合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求,自我加壓,提高淘汰標準,擴大實施範圍,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鍋爐(含茶爐大竈、經營性小煤爐)。2017年10月底前,濟南市全面淘汰轄區內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以及茶爐大竈、經營性小煤爐;淄博、聊城2市全面淘汰轄區內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濰坊、濟寧、泰安、萊蕪、德州、濱州、菏澤7市全面淘汰轄區內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7市全面淘汰建成區和縣城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燃煤鍋爐方式主要包括取締關閉、集中供熱替代、煤改氣、煤改電,改用地熱、風能、太陽能、配備布袋除塵器的生物質能,不包括改燃潔淨型煤、水煤漿、無煙煤、蘭炭、綠焦、原油等,取締關閉燃煤鍋爐必須拆除煙囪或物理割斷煙道,不具備復產條件。各級政府要對照清單,逐一銷號。(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0、推動鍋爐升級改造。7個傳輸通道城市燃煤鍋爐在改燃的過程中同步實現低氮改造。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燃煤鍋爐相應環保設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塵器或靜電除塵器、高效脫硫裝置、選擇性催化還原(SCR)或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等脫硝裝置。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企事業單位應全面安裝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同時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系統),實時監控污染物排放狀況。2017年11月1日起,不達標或未達到相關排放要求的燃煤鍋爐,一律停產改造。(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1、嚴格控制煤炭消費量。加快實施《山東省2017年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行動方案》,嚴控煤炭消費增長,年內實現煤炭消費量淨壓減2706萬噸,爭取淨壓減3356萬噸,全省2017年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38233萬噸以內。自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大氣十條》)實施以來,未按照《大氣十條》要求實現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的新建擴建耗煤項目,採暖季實施停產。壓減的煤炭消費量要實施清單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統計。(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2、提前完成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在2017年採暖季前(2017年11月15日前),7個傳輸通道城市關停淘汰32臺、157萬千瓦燃煤機組,淘汰的燃煤機組要實現電力解列或煙道物理割斷。(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2017年採暖季前,7個傳輸通道城市壓減煉鋼產能183萬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五)切實加強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
13、系統排查無組織排放情況。各市要組織開展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狀況摸底排查工作,重點是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等行業和鍋爐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與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要求企業及時準確上報存在無組織排放的節點、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擬採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業建立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7個傳輸通道城市按國家要求將清單報送環境保護部和省環保廳,其他10個城市於12月底前報送省環保廳。(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4、加強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各企業要制定無組織排放改造方案,7個傳輸通道城市轄區內相關企業在2017年採暖季前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其他10個市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應當密閉儲存,運輸採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輸送方式;塊狀物料採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存儲,並設有灑水、噴淋、苫蓋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並配備除塵設施;料場路面應實施硬化,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2017年採暖季前,7個傳輸通道城市轄區內未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採暖季實施停產整治。(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六)全面開展重點行業綜合治理。
15、扎實推進重點領域VOCs治理任務。從2017年7月1日起,嚴格執行石化行業排放標準要求。加快推進醫藥、農藥等化工類,汽車制造、機械設備制造、家具制造等工業塗裝類,包裝印刷等行業VOCs綜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7個傳輸通道城市完成863家企業的VOCs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業,責令採暖季實施停產整治。大力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塗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含VOCs物料應密閉儲存、輸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或設置集氣系統。涉VOCs物料的生產應採用密閉生產工藝,或在有集氣系統的密閉空間內進行。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行收集。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以及其他連接件等密封點,全面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排放。(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6、推動煙氣排放自動監控全覆蓋。各市全面排查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要組織相關企業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做到全覆蓋、無遺漏。7個傳輸通道城市在已完成現有高架源與國家、省、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的基礎上,新增高架源要在2017年10月底前與國家、省、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其他10個城市在已完成現有高架源與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的基礎上,現有和新增高架源要在2017年12月底前與省、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2017年10月底前,電力、鋼鐵、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磚瓦企業和燃煤鍋爐均應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其中電力、鋼鐵、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鍋爐等應與省、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磚瓦企業應與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對鋼鐵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範要求必須安裝煙氣自動監控設施的環節,各市要組織相關企業查漏補缺,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各市要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確保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90%。對超標排放企業實施即超即罰;能立即整改的,責令企業立即整改解決;無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實施停產整治;對涉及民生無法立即停產的,依法執行按日計罰;停產整治仍不能達標排放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有效數據傳輸率達不到90%或一個月內行政區域多家企業超標排放的地區,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整改銷號。(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七)加快推進實施排污許可管理。
17、加快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17年10月底前,全省各市全部完成電力、鋼鐵、水泥企業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全部完成銅鉛鋅冶煉、電解鋁、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不按證排污的,依法實施停產整治,並處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實施按日計罰。(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八)嚴格管控移動源污染排放。
18、嚴厲查處貨車超標排放行爲。各市要建立對柴油車等高排放貨運車輛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網,確保公路貨運車輛達標排放,倒逼企業加快提高鐵路貨運比例。2017年12月底前,7個傳輸通道城市完成40套固定垂直式遙感監測設備、7套移動式遙感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工作,覆蓋高排放車輛通行的主要道口,重點篩查柴油貨車和高排放汽油車;各市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確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聯互通、共管共享的遙感監測網絡,全面篩查超標排放車輛。(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加強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管控,採取多種手段降低排放,推動車輛節能降耗、達標排放。積極推進7個傳輸通道城市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加裝顆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備實時診斷功能的車載遠程通訊終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除外),並作爲對在用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排放檢驗的重要內容。鼓勵臨近報廢、殘值較低、車況較差的車輛率先淘汰,引導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更新爲清潔能源或國Ⅴ以上標準車輛。具體措施由各市政府結合實際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注銷車輛營運證。(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環保部門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對僞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依法查處。(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從2017年10月起,7個傳輸通道城市政府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在貨車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貨運通道、進京主要卡口等,每天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對違法車輛一律從嚴處罰。對於上路行駛的超標排放車輛,可由環境保護部門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嚴處罰並全部勸返。對於通過路檢路查和遙感監測等排放檢驗發現的超標排放車輛,要溯源車輛制造企業、排放檢驗機構、所屬運輸企業、注冊登記地、行駛途經地等,並向社會曝光。對於問題突出的相關企業,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嚴厲處罰違法行爲。對於弄虛作假的排放檢驗機構,依法頂格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取消其排放檢驗資質。對於車輛注冊登記地、排放檢驗地和行駛途經地的監管執法不力者,實施行政問責。(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19、強化工程機械污染防治。各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7個傳輸通道城市建成區,禁止使用冒黑煙高排放工程機械(含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舊船舶、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港作機械和民航特種車輛設備。港口碼頭和民航通用機場禁止使用冒黑煙作業機械。各相關部門應配合環境保護部門,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碼頭、機場等爲重點,每周進行巡查和不定期飛行檢查,對違法行爲依法實施頂格處罰,並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按日計罰。(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0、加強車用油品監督管理。2017年10月起,濟南、淄博、濟寧、泰安、萊蕪、德州、聊城、濱州、菏澤9市禁止銷售普通柴油(沿海港口向遠洋船舶銷售普通柴油除外)和低於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加強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燃料油升級及質量監管工作。7個傳輸通道城市政府每月組織有關部門,對市售油品和車用尿素質量進行抽樣檢查,依法查處銷售質量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的違法行爲,嚴厲打擊黑加油站點。通過超標柴油車輛溯源追蹤不合格油品銷售、供應和生產者,採取最嚴格的處罰措施。違法情節嚴重的,一律予以關停;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九)強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1、嚴格控制秋季秸稈露天焚燒。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從2017年9月起,在秋收階段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實行嚴格問責,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密切監測各地秸稈禁燒情況,對未監管到位造成區域環境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出現秸稈焚燒的,一律嚴肅問責。(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推動秸稈綜合利用,全面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2、全面加強揚塵控制管理。7個傳輸通道城市各類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溼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其他10個城市和規劃區內建築面積1萬平米以上建築工地全面推行施工區域圍擋、裸土及物料堆放覆蓋、施工現場灑水清掃、出入車輛清洗、施工道路硬化、渣土車輛密閉運輸等六項措施全覆蓋。7個傳輸通道城市建築面積1萬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築工地按照魯廳字〔2017〕35號文件要求,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在線監測系統,並與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其他10個城市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安裝並聯網,實現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7個傳輸通道城市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全面實行分段施工。渣土運輸車要安裝密閉裝置,對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一經查處按上限處罰並取消渣土運輸資格。採暖季期間,7個傳輸通道城市停止各類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業和房屋拆遷施工等。對於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項目涉及土石方作業確實無法停工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設區市政府同意後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將其作爲檢查重點,嚴格監管,出現違規的企業,按相關規定上限處罰,並向社會公開。7個傳輸通道城市要以平均降塵量小於9噸/月·平方公裏作爲控制指標,納入市縣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問責範圍,自然條件特殊的地區平均降塵量不高於12噸/月·平方公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按照職責分別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3、強力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全省嚴格露天礦山新上建設項目核準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採濫挖的露天礦山,按照國家要求的時限依法予以關閉;(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對污染治理不規範、排放不達標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按照“一礦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並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未通過驗收的一律不得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各地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各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有關情況要及時在媒體公開。(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4、減少煙花爆竹燃放。各市要制定煙花爆竹禁放限放嚴控方案,明確春節期間限放區域和允許燃放時間,有條件的城市建成區內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十)深入推進工業企業錯峯生產與運輸。
25、鋼鐵焦化鑄造行業實施部分錯峯生產。各市要實施鋼鐵企業分類管理,結合省環保廳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全省鋼鐵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績效評估結果,根據各企業污染排放績效水平,按照國家要求的時限制定錯峯限停產方案。(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7個傳輸通道城市轄區內焦化企業出焦時間均延長至36小時以上,位於城市建成區的焦化企業要延長至48小時以上。除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的電爐、天然氣爐外,濟南、淄博、濟寧、泰安、萊蕪、德州、聊城、濱州、菏澤9市其他鑄造企業採暖季全部實施停產,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的,應報設區市政府批準;電爐、天然氣爐在黃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停產;各市按照《山東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細則》要求,將轄區內鑄造行業錯峯生產方案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備案,並向社會公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6、建材行業全面實施錯峯生產。加大建材行業錯峯生產力度,全省水泥企業採暖季全部實施停產(含特種水泥,7個傳輸通道城市粉磨站2017年12月—2018年1月停產,其他10個城市不含粉磨站);濟南、淄博、濟寧、泰安、萊蕪、德州、聊城、濱州、菏澤9市的磚瓦窯(不含以天然氣爲燃料),以及7個傳輸通道城市的陶瓷(不含以天然氣爲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氣爲燃料)、巖棉(不含電爐)、石膏板等建材行業,採暖季全部實施停產。承擔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企業,要根據承擔任務量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按照國家要求報設區市政府備案。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建材行業產業特徵,提出更大範圍錯峯生產要求。各市按照《山東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細則》要求,分行業將轄區內相關企業錯峯生產方案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備案,並向社會公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7、有色化工行業優化生產調控。7個傳輸通道城市電解鋁企業採暖季限產30%以上,以停產電解槽的數量計;氧化鋁企業限產30%,以生產線計;炭素企業達不到特別排放限值的,全部停產,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限產50%以上,以生產線計;有色再生行業熔鑄工序,採暖季限產50%;涉及原料藥生產的醫藥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在採暖季原則上實施停產,由於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的,應報省政府批準。(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7個傳輸通道城市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在採暖季原則上實施停產,由於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的,應報省政府批準。(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各市按照《山東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細則》要求,分行業將轄區內相關企業錯峯生產方案報相關省直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28、大宗物料實施錯峯運輸。7個傳輸通道城市要做好鋼鐵、焦化、有色、電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篩查,摸清產能與原材料運輸比例結構,結合行業錯峯生產要求,制定“一廠一策”的採暖季錯峯運輸實施方案。重點用車企業要提前做好生產物資儲備,合理安排運力,封存企業自有車隊中排放較高的車輛,優先選擇排放控制水平較好的國四和國五標準車輛承擔運輸任務,保證採暖季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運輸車輛比例達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環渤海地區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進出港區(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除外);重點用車企業原則上不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的運輸車輛除外)。各地要通過廠區門禁系統數據和視頻監控等方式,監督重點企業錯峯運輸執行情況。(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十一)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29、統一預警分級標準。各市要科學判斷每一次重污染過程,從嚴從高啓動預警響應。完善預警分級、解除及打斷判定等標準,將預警分級標準中的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均值調整爲按連續24小時(可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改善到輕度污染及以下級別且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解除預警;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過程從嚴啓動預警。同時,空氣質量監測AQI已經達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級別且預測未來12小時不會有明顯改善時,要根據實際情況盡早啓動或升級預警級別。(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0、統一各預警級別減排措施。2017年10月1日前,各市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單爲基礎,逐個排查行政區域內各類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減排措施,夯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項目清單。工業企業實施 “一廠一策”,盡可能採取停產或限產(整條生產線停產)等方式實現應急減排,鼓勵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採暖季實施錯峯生產,一般產能過剩行業以月或兩月爲單位實施輪流錯峯生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要實現全社會顆粒物、VOCs在藍色預警時減排比例達到5%;全社會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等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時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20%和30%以上,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據污染物排放構成,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低於上述總體要求。減排項目清單按照國家要求報環境保護部和省環保廳備案,並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31、統一區域應急聯動。各市要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應急預案,積極完善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快速有效的運行模式,保障啓動區域應急聯動時各相關城市及時響應、有效應對。2017年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段,當預測區域內連片多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啓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環境保護部、省環保廳將基於區域會商結果,通報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提示信息,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啓動區域應急聯動機制,採取有效應急減排措施。(省環保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
三、保障措施
(十二)逐級分解任務壓實責任。各設區市政府作爲落實本實施細則的責任主體,要結合《2017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方案》,進一步細化本市的工作方案,逐項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逐級分解任務,層層壓實責任。各職能部門要本着“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職責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項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和達標標準,並對各市加強指導督辦和現場檢查,確保各市抓好任務落實。各企業和排污者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確保國家和省要求落實到位。將本實施細則各項重點任務納入省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行動調度督導內容,按照“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調度、通報、檢查、督辦制度,促進工作落實。
(十三)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在7個傳輸通道城市持續開展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採取“四步”監管工作法,切實推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強化地方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嚴查超標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等環境問題以及“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業鍋爐治理不到位、工業企業未完成提標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達到要求、錯峯生產未有效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不力等問題。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依然突出且環境質量改善不明顯甚至惡化的城市,開展省級環境保護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大氣污染綜合防治不作爲、慢作爲,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通過釐清責任、調查取證、移交移送,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嚴肅問責,切實傳導壓力。根據全省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參照對7個市的督查辦法,在其他10個市開展強化督查和“四步”監管工作。
(十四)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積極統籌中央和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加大支持力度,優化使用方式,向傳輸通道城市和任務量較大的城市傾斜。各級政府全面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於燃煤鍋爐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工業污染治理、環保能力建設等領域。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完善峯谷價格、階梯價格,擴大市場化交易等方式,降低“電代煤”“氣代煤”運行成本,健全供熱價格機制。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出臺支持清潔取暖的政策措施,統籌使用相關政府資金,創新體制機制,引導企業和社會加大資金投入,加大對清潔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五)全力做好電源氣源供應保障。2017年全省清潔取暖改造規模大、任務重,採暖季天然氣需求將有較大規模增長,峯谷差將進一步擴大,各相關中央駐魯企業和省管企業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關系北方地區廣大羣衆溫暖過冬、關系重污染天氣能不能減少角度出發,與各地認真做好銜接,切實保障採暖季電源氣源穩定供應和價格穩定。中國石油山東銷售公司、中石化山東分公司等要及早謀劃部署,確保氣源充足供應,加快推進儲氣庫、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應急調峯站等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積極主動開拓氣源,承擔分級儲氣責任,加快城市儲氣設施建設進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協調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通過自建、合建、租賃儲氣設施或購買第三方儲氣服務、儲氣氣量等方式,逐步具備年平均3天供氣量的應急儲氣能力。實施“氣代煤”的地方須具備相應的儲氣調峯能力。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加大與清潔供暖相關的配電電網改造力度,與相關城市統籌“電代煤”工程的規劃和實施。各電網公司要按照“散亂污”企業取締處置要求和工業企業錯峯生產要求,嚴格落實電力供應。各地要建立電力和燃氣管網快速應急搶修隊伍,確保在電力和燃氣管網事故狀態下,羣衆生產生活不受影響。
(十六)加強輿情引導和宣傳教育。省環保廳統籌安排輿論宣傳引導工作,制定專項宣傳方案,切實做好採暖季大氣污染防治宣傳報道和輿情監督工作;會同省委宣傳部、省網信辦等部門,按照既定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信息發布、宣傳報道、輿情引導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氣產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各市要建立宣傳引導協調機制,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當預測將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各地通過當地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及時發布預警預報信息,提醒公衆做好健康防護;主動向公衆介紹重污染天氣過程持續時間、影響範圍、污染成因,組織各有關部門積極宣傳採取的應對措施,滿足公衆知情權。要確保統一口徑,避免多渠道發聲引發負面輿情。
(十七)實施嚴格考核問責制度。省環保廳每月公開全省17市空氣質量現狀和改善幅度排名,向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下發預警通知函。落實《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辦法》,將各市落實本實施細則情況納入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評估,評估結果作爲對各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城市和縣(市、區),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切實落實黨委政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公開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
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之前印發的文件對相關重點工作的部署要求與本實施細則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爲準。本實施細則未涉及的其他重點工作,按照《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二期行動計劃(2016—2017年)》《山東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細則》和《2017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方案》相關要求執行。
附件:全省及17市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抄送: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9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