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從11月起執行分時電價

河南發改委 2021-09-30 15:01

9月26日,河南省發改委發布公告對適當擴大分時電價執行範圍、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恢復尖峯電價機制等分時電價機制進行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於進一步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各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發改統計局),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省內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爲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服務以新能源爲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現就我省進一步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擴大分時電價執行範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的電力用戶應當執行分時電價,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對選擇不執行分時電價的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適時研究制定平均電價(執行分時電價用戶的平均用電價格)。鼓勵工商業電力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峯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二、峯谷電價機制

(一)峯谷時段。根據近三年電力系統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佔比、系統調節能力、電力供需狀況等情況,全年峯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爲高峯、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其中,高峯時段爲10至14時和17至21時,低谷時段爲23時至次日7時,其餘時段爲平段。

(二)峯谷比價。峯平谷電價比調整爲1.64:1:0.41,平段電價爲同期《河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所列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相應電壓等級電度電價,峯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爲基礎上浮64%、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爲基礎下浮59%,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下同)。

三、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

每年1—2月和7—8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季節性電價,在平段電價不變的基礎上,峯平谷電價比調整爲1.74:1:0.5。根據電力供需關系和發電企業成本等情況,適時調整季節性峯平谷比價或暫停執行季節性電價。

四、恢復尖峯電價機制

每年1—2月和7—8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尖峯電價,其中,1—2月尖峯時段爲每日19至20時,7—8月尖峯時段爲每日12至14時和19至20時,用電價格在其他月份峯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五、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峯谷分時電價政策

城鄉居民“一戶一表”電力用戶、居民合表電力用戶可自願選擇執行居民峯谷分時電價,峯谷時段及電價標準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高峯時段爲每日8至22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爲每日22時至次日8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採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峯時段縮短爲每日8時至20時,低谷時段延長爲每日20時至次日8時。

六、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

根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等有關規定,對本通知規定範圍內的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在參加市場化交易後仍應當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在中長期交易合同籤訂時應當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峯谷電價價差不低於本通知明確的對應時段峯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峯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現貨市場結算(含試結算)電量,其電量交易價格和輸配電價不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具體按照我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有關規則執行。

七、保障措施

(一)供電企業(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和省內各增量配電網企業,下同)和分時電價電力用戶應當盡快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分時計量裝置改裝,具備分時電費結算條件的應於下一個抄表周期開始執行,供電企業應提前告知,做好服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執行平段電價。分時計量裝置安裝和計費系統調整由供電企業負責,所需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

(二)自2022年6月1日起,對本通知規定範圍內的分時電價電力用戶,由於用戶原因沒有改裝分時計量裝置的,用戶用電量按峯段電價結算;由於供電企業原因未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計量裝置改裝的,用戶用電量按谷段電價結算。

(三)供電企業要對分時電價(含尖峯電價)政策的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四)每年3月底前,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應當向省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以下情況:上一年度系統負荷曲線變化情況、系統峯谷差和負荷率變化情況、加權平均電價變動情況、執行分時電價機制的收入變化情況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視情況對分時電價機制實施範圍、時段、上下浮動比例等進行校核和調整。

(五)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供電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採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電力用戶並進行政策解讀,爭取各方理解支持,確保調整後的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爲準。

河南擬從11月起執行分時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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