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取消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

經濟參考報 2019-02-14 09:05

  山西省政府日前印發通知,取消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並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制定了基金管理辦法。

  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自2007年10月實施,適用於山西省內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提取標準爲每噸原煤產量10元,按月提取。由於煤市低迷,2013年8月起,山西允許煤炭企業暫停提取保證金。隨着煤市好轉,2017年8月起,山西規定由煤炭企業自行決定是否恢復提取。

  新印發實施的《山西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取消了上述保證金制度,要求對原保證金專戶的資金進行劃轉、清退,取消原設立的保證金專戶,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且適用範圍擴大至全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礦業權人。

  按照規定,探礦權人或經探礦權人委託的地質勘查部門應一次性足額提取基金,提取標準爲探礦權出讓收益或委託合同費用的5%;採礦權人按季度提取基金,提取標準依據礦種系數和影響系數等因素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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