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全面解讀電解鋁實施產能置換通知

中國有色金屬報 2018-01-24 15:19

  1月18日,工信部印發了《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電解鋁企業產能置換實施的具體要求。日前,工信部又針對該《通知》發布解讀性文件,詳細解讀了電解鋁企業在實施產能置換中的相關事項。

  爲什麼要繼續實施電解鋁產能置換?

  爲嚴管嚴控電解鋁新增產能,2017年3月——10月,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聯合開展了清理整頓電解鋁行業違法違規項目專項行動,違法違規新增產能已經全部關停,電解鋁行業產能盲目擴張勢頭得到遏制,避免了可能出現的新一輪產能嚴重過剩風險。但隨着電解鋁行業效益明顯好轉,大量已停產、停建的違法違規項目仍有復產、復建的衝動,行業向好發展基礎尚不牢固,仍有必要在一段時間繼續堅持嚴管嚴控新增產能,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以下簡稱產能置換),以避免電解鋁產能過剩風險再次顯現,實現電解鋁控制總量、優化存量、供需動態平衡的目標。

  《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與原產能置換辦法是什麼關系?

  爲指導各地做好產能置換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發布了《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以下簡稱127號文),2017年印發了《關於企業集團內部電解鋁產能跨省置換工作的通知》(工信廳原〔2017〕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進一步簡化產能置換程序。《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是對127號文和101號文的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要求,突出通過兼並重組等市場化、法治化方式推動企業實施產能置換,充分體現了“放、管、服”精神。《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127號文件和101號文件將不再執行。

  哪些項目建設必須實施電解鋁產能置換?

  爲避免個別新增電解鋁項目以新材料、鋁加工等名義,逃避產能置換,《通知》規定,凡包含電解工序生產鋁液、鋁錠等的建設項目,均必須實施電解鋁產能置換,即“建設電解槽、就須置換”。另外,《通知》施行前已啓動但尚未完成產能置換公告的電解鋁建設項目,要按照本《通知》規定開展工作。

  哪些電解鋁產能可以用於產能置換?

  《通知》明確可用於置換的產能須爲以下2種,一是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以下統稱“淘汰公告”)的淘汰產能。《通知》沿用127號文相關做法,淘汰產能可有條件地用於不同類別項目的產能置換,其中,2011年及以後關停並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可用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鋼鐵、電解鋁、船舶行業違規項目清理意見的通知》(發改產業〔2015〕1494號,以下簡稱1494號文)文件處理意見的建設項目,2013年及以後關停並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可用於2013年5月之後的建設項目。二是合規產能。合規產能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要求,必須是在2017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項目清單內,也包括2017年10月後按照127號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經產能置換建設的合規產能。

  《通知》明確在上述2種產能範圍內,有3類產能不能用於置換,一是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鋁自焙電解槽及100kA以下預焙槽須2011年底前淘汰,160kA以下電解槽須2015年底前淘汰)的落後產能,無論是否列入淘汰公告,都不得參與產能置換;二是2013年前關停的產能原則上不得用於置換,但2011年、2012年關停並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可按照《通知》第三條要求,用於1494號文的相關建設項目;三是2011年——2017年關停並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產能置換,逾期將不得用於置換,以加速淘汰產能盡快退出,提高產能指標利用效率,未列入淘汰公告、符合《通知》相關要求的其他退出產能不受此限制。

  採用何種方式實施電解鋁產能置換?

  《通知》明確通過兼並重組、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產能指標交易3種方式實施產能置換。其中,產能指標交易沿用了127號文的相關做法,兼並重組和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主要是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要求,在嚴格執行兼並重組流程,落實資產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的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的基礎上開展產能置換,通過市場化、法治化手段促使企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避免因企業退出引發債務風險和人員安置不到位等問題。

  產能置換的主要程序是如何設置的?

  爲更好體現企業爲主體,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解決產能跨省置換難問題,《通知》規定,在產能退出環節,通過兼並重組、同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等實施的,須按照國務院相關兼並重組文件要求解決資產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等問題,退出產能企業僅需向轉出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交轉出報告;通過產能指標交易實施的,退出產能由轉出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公示、公告,以監督退出企業切實履行資產債務處置和人員安置工作。在產能置換方案環節,3種方式均要求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公示、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產能置換中項目建設和產能退出的時間節點如何考慮?

  爲確保產能置換政策落實到位,《通知》要求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前,新建項目不得備案,在建項目不得復建。爲避免“先拆後建”可能導致的市場供應缺口和加重企業經營壓力,保障行業平穩運行,電解鋁建設項目在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後,項目建設與退出產能拆除可同步進行,但在新建項目投產或者已建成項目復產時,退出項目必須達到拆除動力裝置(變壓器、整流器)、封存電解槽、限期拆除等相關淘汰要求,不具備重啓條件,堅決杜絕產能疊加問題。在產能置換方案的制定、審核及實施過程中,有關企業和政府部門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開展工作。

  產能置換工作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如何劃分?

  產能置換工作的主體是企業,由電解鋁項目建設企業、退出產能企業自願協商、市場化運作,政府做好監管和服務。爲確保產能置換工作落實到位,《通知》明確了各方的權責,其中,退出產能企業是按期拆除退出設備的實施主體,是獲得兼並重組收益以及指標交易經濟補償的受益主體和資產債務處置、人員安置的責任主體。項目建設所在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是產能置換方案審核和監管落實的責任主體,退出產能所在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是監督退出產能拆除到位的責任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強化產能置換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指導各地產能置換工作,推動社會監督,依法依規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實施嚴格整頓。


今日鋁價微信推送
關注九商雲匯回復鋁價格
微信掃碼

相關推薦

微信公衆號
商務客服
展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