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設立“礦區生態修復”一章,健全礦區生態修復機制。意見中表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但是,國務院規定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的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應當與受讓人籤訂探礦權出讓合同、採礦權出讓合同。探礦權出讓合同、採礦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提前發布礦業權出讓公告。原公告如下: 自然資源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自然資源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爲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衆可以登錄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查閱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意見建議可以在2020年1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fgzqyj@mail.mnr.gov.cn。
自然資源部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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