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河南中孚特種鋁材有限公司清算進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04-25 09:1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清算事項概述

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孚實業”)於2013年12月31日披露了《關於清算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特種鋁材有限公司的公告》(詳見公司臨2013-105號公告)。河南中孚特種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孚特鋁”)開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自主清算重組。

經中孚特鋁股東中鋁河南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鋁河南鋁業”)申請, 2018年10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中孚特鋁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開始強制清算。2019年6月至8月,清算組委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孚特鋁設備進行清算拍賣,相關設備最終拍賣成交。相關內容詳見公司臨2016-068號和臨2019-065號公告及定期報告“重大訴訟、仲裁”章節內容。

二、清算事項最新進展

2020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清算組送達的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出具的(2018)豫01強清2-1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2020年3月18日,清算組請求鄭州中院裁定確認河南中孚特種鋁材有限公司清算方案。鄭州中院認爲該清算方案已被債權人和出資人表決通過,且對債權人的債權按鄭州中院確定的金額以100%比例清償,未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清償公司債務及支付清算費用等相關費用後的剩餘財產能夠按相關法律規定向股東進行分配,保護了股東權益,符合法律規定,鄭州中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的通知》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確認河南中孚特種鋁材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二)由河南中孚特種鋁材有限公司清算組負責執行《河南中孚特種鋁材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三、清算方案主要內容

(一)剩餘財產分配方案

1、中孚特鋁名下位於鄭州冷軋廠內的房屋、綠化歸屬中鋁河南鋁業;

2、河南中孚鋁合金有限公司100%股權歸屬中孚實業;

3、中孚特鋁對外的應收款項歸屬中孚實業,應付款項由中孚實業承接。

4、清算組銀行賬戶款項在支付相關債權、職工債權,清算組報酬、(2018)豫01強清2號案件訴訟費、清算費用等費用後剩餘款項歸屬中孚實業所有。

(二)中鋁河南鋁業訴公司、中孚特鋁案件生效判決履行方案

就中鋁河南鋁業訴公司、中孚特鋁案件,二審法院出具(2016)最高法民終5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鋁河南鋁業向中孚特鋁支付款項6,614,4332.77元、訴訟費及鑑定費410183.46元,中孚特鋁向中鋁河南鋁業支付款項9,021,080.34元、訴訟費4,232,338.97元,且認爲中孚特鋁應向中鋁河南鋁業支付資產佔用費(未明確金額)。該民事判決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年8月31日披露的臨2019-065號公告。

經清算組依法審核,訴訟費按生效判決書確定的金額3,822,155.51元進行確認;對於資產佔用費及中孚特鋁應向中鋁河南鋁業支付的款項9,021,080.34元與中鋁河南鋁業應向中孚特鋁支付的款項66,144,332.77元、中孚特鋁將來可主張的19,874,839.42元及中孚特鋁對中鋁河南鋁業(樓房租金、墊付社保費等)及第三方的債權擬定爲互不請求主張,不再確認爲債權。

四、清算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一)對公司合並報表的影響

依據清算方案中“剩餘財產分配方案”,河南中孚鋁合金有限公司100%股權歸屬中孚實業所有,公司將配合清算組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完成後,公司將持有河南中孚鋁合金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將其納入公司合並報表範圍。

(二)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自2013年起,公司根據訴訟和清算進展陸續對中孚特鋁長期股權投資計提了相應的減值準備,截至2019末,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共計計提減值準備34,662.51萬元。鑑於公司已對該事項足額計提了減值準備,因此,該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無重大影響。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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