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範(試行)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07-20 09:31

日前,山東印發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魯環發〔2020〕34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15日

山東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規範(試行)

爲進一步規範我省重點行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管理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根據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以下簡稱《減排措施》)、《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移動源應急管理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移動源技術指南》)、《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一、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減排措施》確定的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

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範圍具體包括:長流程聯合鋼鐵、短流程鋼鐵、鐵合金、焦化、石灰窯、鑄造、氧化鋁、電解鋁、炭素、銅冶煉、鉛鋅冶煉、鉬冶煉、再生銅鋁鉛鋅、有色金屬壓延、水泥、磚瓦窯、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巖礦棉、玻璃鋼(纖維增強塑料制品)、防水建築材料制造、煉油與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藥、農藥制造、塗料制造、油墨制造、纖維素醚、包裝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橡膠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車整車制造、工程機械整機制造、工業塗裝等39個行業。

二、職責分工

(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的規範和管理,向社會公告實施績效分級管理的重點行業範圍、申請程序、時限等相關事項;審核各市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結果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有關專家對全省申報A級、B(含B-)級及引領性企業績效等級的進行核定。

(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績效評級申報工作;對申報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績效等級的進行審核(包括資料審核和現場抽查),對其他級別企業進行評級,並將審核通過的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申報材料上報省生態環境廳;每年修訂更新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並按時上報,組織指導全市應急減排清單內企業制修訂“一廠一策”實施方案並備案。

(三)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編制大氣污染防治績效評級申報材料,對照《減排措施》《移動源技術指南》規定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上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每年修訂更新轄區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並按時上報,組織本轄區應急減排清單內企業制修訂“一廠一策”實施方案並備案。

(四)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環境統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結果、市場監管部門清單等對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進行排查,確保涉氣企業應納盡納。

三、申報與核定

(一)企業申報。企業應當按照《減排措施》《移動源技術指南》規定進行自評估和對標,編制《大氣污染防治績效評級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1),並附具相關證明材料及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承諾書,向當地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申報績效分級爲最低等級的,直接填寫《大氣污染防治績效評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並附具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承諾書,報當地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企業應當如實進行績效分級自我評估和對標,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範性。

企業涉及多個獨立廠區的,按照“一廠一冊”原則分別進行申報。企業涉及跨行業、跨工序的,可分行業或工序分別進行自評估和對標,但企業總體績效等級以所含行業或工序中績效評級較差級別進行申報。

鼓勵重點行業企業積極對標A級、B級和引領性企業的績效分級指標,通過提升改造,提升企業環保設施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推動企業治理水平整體升級。對於在規定時限內未主動申報績效評級的重點行業企業,按最低績效等級進行管理。

(二)核定程序。

1.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績效評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初審,對申報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的逐個組織開展現場核查,並及時將重點行業企業績效評級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報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的,須對照《減排措施》《移動源技術指南》規定,從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排放限值、無組織管控、監測監控水平、環境管理水平、運輸方式、運輸管控8個方面嚴格審核把關。對申報A級、引領性企業的逐個組織現場核查,對申報B(含B-)級企業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級及以下企業的績效評級工作。

各市原則上於7月30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上報第一批審核通過的A級企業《申請報告》和書面審核意見(見附件3);於8月20日前完成轄區內所有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績效評級審核工作,並將相關企業《申請報告》和書面審核意見上報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12月10日前,各市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和企業環保績效水平,開展一次績效分級動態調整,並將有關企業績效分級調整清單及申報材料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復核。

3.省生態環境廳分批次組織對全省申報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的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抽查,並將核定結果反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省生態環境廳核定結果或生態環境部抽查復核結果重新確定相關企業績效等級。

(三)保障類企業及重點工程審核。對於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的工業企業和重大工程項目,需納入保障類的,各市應當嚴格控制數量。原則上,對於重點行業內的保障類企業,承擔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協同處置的企業,應達到B級及以上績效分級或引領性指標水平,由省生態環境廳確定,並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對於重點保障性建設工程,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確定。

涉及居民供電、供暖、承擔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等保民生企業,以及涉軍、涉政類生產企業,應當納入保障類清單;涉及外貿出口、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涉及教學用書印刷企業,民生需求的農藥、醫藥生產企業,可以納入保障類清單,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上述保障類企業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生產經營。

(四)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各市應當做好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結合重點行業績效評級結果,規範填報企業的基本信息、不同預警級別下應急減排措施、各類污染物減排量。各市應急減排清單原則上於8月31日前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五)“一廠一策”企業減排操作方案修訂。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省生態環境廳核定結果和生態環境部抽查復核結果及時組織相關企業修訂“一廠一策”企業減排操作方案,按照《減排措施》《移動源技術指南》確定的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四、監督與管理

(一)動態管理。企業績效等級評定後,對於更換生產設備、治污設施等情況,出現與申報評級材料中不符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對通過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實際情況與評定的績效等級不符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績效等級作出相應調整。調整結果應當及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對於調整爲A級、B(含B-)級和引領性企業的,須報省生態環境廳核定。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託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平臺實施企業績效評級動態管理,實時記錄和更新企業績效評級結果,並於每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同步調整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

(二)限制措施。企業在績效評級過程中,存在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行爲的,直接評定爲最低等級;在評級過程中,存在主動賄賂專家或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行爲的,直接評定爲最低等級。對於本規範發布之日起前一年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大氣污染物,未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等環境違法行爲,或構成犯罪的,當年不得申報A級、B(含B-)級和引領性企業。

在重污染天氣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績效等級要求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未落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處罰結果依法公開。

(三)社會監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績效評級名錄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衆、新聞媒體等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企業評定等級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組織核實舉報信息。

(四)紀律要求。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相應經費,保障績效評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評審費用。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績效分級工作依託的技術單位及專家團隊,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出現違反《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相關規定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五、附則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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