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印發加快推進百色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高質量建設若幹政策

中國廣西政府網 2020-11-11 08:18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廣西百色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高質量建設若幹政策的通知

桂政辦發〔2020〕7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於加快推進廣西百色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高質量建設的若幹政策》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加快推進廣西百色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高質量建設的若幹政策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廣西百色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20〕34號)精神,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加快將廣西百色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成爲我國與東盟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平臺、輻射帶動周邊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穩邊安邊興邊模範區、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開展體制機制創新

(一)鼓勵先行先試。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等國家級改革創新試點經驗優先在試驗區復制推廣。支持試驗區按程序出臺盡職免責實施細則。

(二)賦予自治區級審批權限。根據試驗區發展需求,依法分批授權或委託試驗區行使自治區級審批權限。具體事項目錄由試驗區根據發展需要研究提出,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三)全力打造營商環境。鼓勵率先開展各項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投資項目“極簡審批”、承諾制等改革,簡化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二、推動產業深度開放合作

(四)加快鋁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中國—東盟新興鋁產業基地,自治區優先保障試驗區龍頭企業用礦需求,鋁產業龍頭企業、重大項目優先向試驗區布局,引導鋁基上下遊產業向試驗區集中。爭取國家對試驗區鋁產業能耗指標及碳強度指標實行單獨考核。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國外共建氧化鋁生產基地、跨境產業合作園區,擴大鋁土礦、氧化鋁、煤炭、原油等資源進口,打造“進口氧化鋁—出口鋁精深加工產品”產業鏈。

(五)優化工業用電成本。在試驗區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深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重點企業可優先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有序推進國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加快完善“一張網”電網發展模式,推進地方電網、企業自建電網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並與主電網融合發展。

(六)加快產業園區提質升級。試驗區內依法報批設立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工業園區全部納入自治區政策扶持範圍,給予自治區各類專項資金傾斜支持。在各類產業園區全面推行區域評估,除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對產業園區內單個項目不再進行其他事項的評估評價。

(七)積極發展跨境合作。支持開通跨境自駕車旅遊,允許自駕車遊客憑中國、越南雙方認可的證件便捷通關。爭取允許持有邊境通行證的越南邊民持證通關換領中國相應期限證件後在試驗區內停留。爭取實施口岸落地籤證政策、72小時過境免籤政策。扎實開展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落地加工、市場採購貿易、跨境勞務合作等試點。

(八)加大科技創新力度。着力建設國家級鋁產業研究院及相關優勢產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科創飛地等平臺,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等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百色市創建產教融合試點城市。

三、全面提升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九)加快交通及口岸建設。爭取國家車輛購置稅補助及地方相關補助支持,提高國省道和農村公路補助標準。加大對試驗區內鋁工業園區物流服務鐵路專線、口岸及互市區(點)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鼓勵實施大宗資源性商品“兩步申報”等通關便利化措施。

(十)提質運營“百色一號”專列。“百色一號”專列運營主體列入西部陸海新通道運營主體單位,鼓勵開通運營跨境班列、海鐵聯運班列,並享受西部陸海新通道相關扶持政策。

四、強化財稅保障

(十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2021年至2025年,試驗區上劃自治區稅收較上年增長的,按上劃自治區稅收超當年全區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給予獎勵,2021年按照超當年全區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的50%獎勵,獎勵比例按照10%逐年退坡。自治區在專項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分配以及測算安排一般性轉移支付時,充分考慮試驗區特殊因素與需求,在基礎設施建設、特色產業發展、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災害防御、安全生產、邊境維穩、界河整治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加大對試驗區前期工作經費支持力度。對國家下達的沿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專項中央補助資金,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配套。

(十二)實行積極的稅收優惠政策。2021年至2025年,對在試驗區新注冊開辦的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爲主營業務的企業,自其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所屬年度起,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5年;對在距離陸地邊境線0—20公裏範圍內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設加工型企業,自其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年度起,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5年;對在試驗區新注冊開辦的從事國家限制和淘汰類項目以外業務的小型微利企業,自其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年度起,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5年。企業同時符合以上政策規定的,可擇優適用其中一項,選定適用政策後不得變更適用其他政策。

五、加大金融保障

(十三)加大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爲試驗區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個人經營性貸款中的小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的貸款,自治區以其上一年度對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爲基數,按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新增部分的0.6%給予風險補償。

(十四)加快發展壯大金融業務。支持設立大宗商品交易平臺、地方AMC(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民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服務型信託基金。鼓勵設立供應鏈金融服務、區塊鏈金融服務、財富公司等企業。支持設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跨境保險銷售代理機構、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公募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機構。在政府債券等方面加大對試驗區的支持力度。

六、強化用地保障

(十五)優化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管理。在不突破規劃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的前提下,項目擬申報用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範圍內增減掛鉤圖層的,可不對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直接進行用地報批。對符合國家允許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情形的重大建設項目,可直接在所在縣域範圍內的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中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布局穩定”的要求開展補劃。

(十六)科學保障用地指標。試驗區重大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和相關專項計劃,列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清單的,除按自治區規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須購買增減掛鉤節餘指標保障外,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自治區統籌核銷。凡符合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庫申請條件的,在調劑指標充足的情況下,實現“應保盡保、能保盡保”。加大歷史遺留廢棄的鋁土礦礦山土地整治投入,將符合條件的復墾土地納入土地增減掛鉤指標。建立健全土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有償使用機制。

(十七)統籌保障林地指標和創新森林經營。對列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建設佔用林地的,其林地定額指標由自治區統籌保障,其餘指標實行單列,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特設“綠色通道”審批。增加試驗區低產林改造補助資金,允許擴大低產人工商品林綜合改造範圍。探索實施自然保護地內人工林退出機制。加大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補助力度。優先保障試驗區短輪伐期工業原料林採伐限額;經營者種植的短輪伐期工業原料林,其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工業原料林造林規模達2萬畝以上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經營者,可單獨編制年森林採伐限額。

(十八)積極探索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爲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入股方式供應,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自主開發集體經營性項目。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加快清理失效的和擬撤回的用地批準文件。

(十九)積極保障企業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在兼容設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產不分割的情況下,支持工業項目用地兼容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科教用地可兼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生活性服務設施等用途,推動土地兼容復合利用。

(二十)加大工業用地支持力度。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對試驗區重點產業園區內的重大工業項目使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對自治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爲主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其他工業用地項目,在不低於國家統一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調低出讓底價。

  七、吸引人才聚集

(二十一)加快開展薪酬體制改革。支持試驗區在幹部人才薪酬績效待遇方面先行先試,對急需緊缺、專業性較強的公務員職位,鼓勵採取年薪聘任制。鼓勵深化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探索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分配形式,允許結合實際完善有利於激勵人才的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支持試驗區進一步完善職稱、工資等激勵政策,鼓勵引導人才向基層一線流動。

(二十二)創新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機制。鼓勵自治區國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按規定在試驗區兼職兼薪、按勞取酬。鼓勵試驗區在人才政策制度上加大探索創新力度,在科研經費、股權激勵、薪酬待遇、住房保障等方面制定特殊優惠政策,重點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

本政策與國家及自治區其他現行政策重疊的,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但不得疊加享受優惠。

本政策執行期限,除時間上有特別規定的外,其他政策條款自本政策公開發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在執行期限內,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從其規定。在本政策期滿後,享受本政策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未滿年限的企業,可享受至期滿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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