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21年推動電解鋁等落後產能退出工作方案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04-19 17:26

爲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關於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7〕30號)要求,依法依規推動我省(廣東省,下同)落後產能關停退出,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爲重點(我省煤炭行業已整體退出,不再列入),通過完善綜合標準體系,嚴格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落實部門聯動和地方責任,深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工作機制,促使一批能耗、環保、安全、技術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

二、主要任務和責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省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制定年度節能監察工作計劃,下達年度節能監察任務,重點監察強制性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執行情況,突出抓好重點用能企業、重點用能設備的節能監管。依法公開監察結果和公布違規企業名單,督促違規企業整改落實。加強節能監察信息化建設和規範標準建設,加強節能監察結果的分析應用,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節能診斷、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推進重點行業、區域工業能效水平提升。

2.落實差別化價格政策。對重點行業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和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淘汰類的產能,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關於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75號)、《關於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803號)等文件和要求,嚴格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

3.依法處置能耗不達標的企業。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產能,在6個月內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申請;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要依法關停退出。

(二)環保方面(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嚴格項目審核審查。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污染排放標準及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對涉及落後產能行業的建設項目加強環評審批準入監管。按照生態環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令第11號)等要求做好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對應該淘汰的落後產能,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聚焦重點行業,強化生態環境管理和幫扶,做好環境影響審查把關。

2.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監管。鞏固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果,突出重點行業和練江流域、茅洲河、廣佛跨界河流等重點區域整治,明確年度環保領域的重點工作任務和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要點。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強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開展超標數據核查和執法監測,督促企業全面達標排放。落實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聚焦斷面達標攻堅、涉氣、固體廢物等專項執法行動和常態化日常監管,切實加強重點行業企業的巡查執法監管。監督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

3.依法處理環境違法行爲。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超過大氣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違反固體廢物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污的企業,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質量方面(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嚴格生產許可管理。嚴格按照鋼鐵、水泥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要求,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鋼筋、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要求的申請企業,一律不予受理生產許可申請。加強重點行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放管理,公開企業獲證情況,對因工藝裝備落後、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依法注銷生產許可證。

2.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將鋼鐵、水泥等重點產品列入重點監管產品目錄以及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對生產許可獲證企業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加強與社會信用體系銜接,依法向社會公布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

3.依法處理質量違法行爲。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嚴厲查處無證生產企業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標準的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產品的違法行爲。對相關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安全方面(省應急管理廳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1.嚴格安全生產源頭管理。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企業安全監管檔案,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強化政策法規宣傳和安全培訓教育,督促企業加強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指導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實《廣東省工業園區等功能區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粵安〔2020〕8號),依法嚴格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嚴禁園區承接落後產能。

2.組織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號)、《金屬冶煉企業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四﹝2017﹞14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

3.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爲。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產能,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五)技術方面(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能源局等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認真排查和淘汰落後工藝裝備。按照國家下達的2021年煤電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制訂我省分解計劃,將計劃落實到機組、明確關停時間、落實責任人,確保按期淘汰。堅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加強對重點行業企業的落後工藝裝備排查,確保不留“死角”、不留“隱患”,對排查發現的落後產能,要立即組織淘汰。開展已關停退出落後產能復查和歷次督導檢查反饋問題“回頭看”,確保落後產能沒有恢復和不能恢復。

2.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長效機制堅決防止“地條鋼”死灰復燃的通知》(粵府函〔2017〕263號)要求,落實省有關部門分片區負責和省市縣鎮村五級聯動機制,進一步強化用電、稅收監管,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地條鋼”行爲。按照《關於支持打擊地條鋼、界定工頻和中頻感應爐使用範圍的意見》(鋼協〔2017〕23號)等要求,加強專用設備的登記管理,清理違規使用中(工)頻爐生產不鏽鋼、工模具鋼的行爲,防止假借鑄造和特鋼等名義生產“地條鋼”。

3.依法關停落後工藝裝備。按照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拆除相應主體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生產線),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告,接受社會監督並限時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統籌協調。省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協調小組要加強省市縣和省有關部門間的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政府要履行屬地責任,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把握各項任務的時間節點,有序推進各項工作,妥善處理可能面臨的風險和問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與上級部門對接,及時部署年度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強化常態化執法和部門間聯動,主動開展工作。

(二)組織督導宣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廳、能源局等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各項工作任務進展情況,加強工作指導、組織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地區,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督辦。各地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總結好的經驗和有效做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進行宣傳,加強示範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三)加強綜合施策。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工信部聯產業﹝2017﹞30號文要求,結合部門職責分工,統籌用好資金扶持、技術扶持、差別化信貸、價格政策、土地政策、職工安置政策,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引導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升級,提高工藝裝備水平,引導企業主動淘汰落後產能、積極開展轉產轉型。

(四)做好信息公開。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及時公開曝光違法單位和行爲。要在網站公告年度落後產能退出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應急管理、能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不達標應限期整改的企業名單(“黃牌”名單),以及經整改仍不達標、已依法關閉的企業名單(“紅牌”名單)。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超標排放企業名單,以及超標排放情節嚴重的企業名單。

(五)暢通舉報渠道。省有關單位要按職責分工積極對接國家部際聯席會議設立的“地條鋼”舉報熱線,發揮淘汰落後產能和產能置換省級舉報平臺、省“12345”平臺鋼鐵行業淘汰落後產能舉報熱線的作用。各地各有關單位要通過各類信訪舉報投訴平臺依法依規受理投訴舉報,按職責分工加大舉報核查處置力度。

四、工作進度

(一)部署階段(3-4月)

3月底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廳、能源局等有關部門要研究部署2021年度具體工作。

4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以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爲重點(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擴大行業範圍),研究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計劃,明確重點任務、時間節點、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抄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二)執法監管階段(全年)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級主管部門要按照《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等規定,聚焦重點行業加強執法監督檢查,通過依法關停、停業、關閉、取締整個企業,或採取斷電、斷水,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等措施淘汰相關主體設備(生產線),使相應產能不再投入生產。要按規定做好落後產能退出的驗收、公告和檔案保存工作。對未按期完成落後產能退出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在“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公布,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採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

(三)總結階段(6月、12月到次年1月)

2021年6月前、12月前,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廳、能源局等部門要將各自負責領域內的依法關閉退出的企業、設備及產能情況反饋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省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主動聯系,共享年度落後產能退出企業、設備及產能情況。

2022年1月10日前,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將2021年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工作總結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於2022年1月底前將2021年全省落後產能退出情況匯總,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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