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燃煤自備電廠不能搞“一刀切”

經濟日報 2018-08-21 08:41

  燃煤自備電廠由來已久,是企業爲滿足本單位生產用電、用氣等能耗需求投資建設的發電廠,一般不向國家電網送電。由於復雜的歷史、體制、市場等原因,燃煤自備電廠如今面臨諸多問題。如何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是化解防範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重要舉措,也是未來進一步強化電力統籌規劃、推動電力行業有序發展的重點任務——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了《燃煤自備電廠規範建設和運行專項治理方案(徵求意見稿)》,對全國燃煤自備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提出了24條整治意見,被稱爲“史上最嚴格的燃煤電廠整治政策”。在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實施能源革命戰略、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形勢下,燃煤自備電廠的良性發展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推動電力體制改革“源頭活水”

  近年來,我國燃煤自備電廠裝機規模及發電量增長迅速,2017年底全國燃煤自備電廠裝機容量爲1.4億千瓦左右,佔電力總裝機比重達7.9%。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徵求意見稿,到2020年我國所有具備改造條件的燃煤自備機組要力爭實現超低排放;加快淘汰落後燃煤自備機組,使符合條件的在役燃煤自備電廠成爲合規市場主體。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熊華文認爲,面對燃煤自備電廠存在的歷史問題,正確的態度應該是拋棄“有色眼鏡”,尊重其創造社會價值的本能動力,利用自身優勢繼續發揮應有作用,使其成爲公用電廠的有益補充。

  熊華文分析說,在解決歷史性遺留問題和消除不公平競爭的前提下,燃煤自備電廠至少可以在3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首先,自備電廠具有靠近終端負荷、管理效率高、利用小時數穩定等優勢,可爲企業及周邊居民用戶提供穩定、低成本的電力和熱力供應,幫助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其次,燃煤自備電廠的電源機組容量一般較小,分布廣泛,能靈活地承擔調峯任務,更有成本優勢。再次,擁有並網自備電廠的企業作爲橫跨發電側和用電側的重要市場主體,受傳統體制機制約束較少,有條件成爲推動電力體制改革的“源頭活水”。

  探索成爲合格市場主體

  “實現燃煤自備電廠的科學治理和規範管理,關鍵是清楚地界定自備電廠的責任和權利,明確哪些是必須嚴格遵循的規則,哪些是自備電廠的特殊之處。”熊華文說。

  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是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推動力量。“只有清楚地界定了責任和權利,才能推動燃煤自備電廠成爲合格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熊華文說,從責任和義務看,燃煤自備電廠必須足額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繳納有關費用;執行統一的環保、能耗、淘汰關停等強制性要求,這是公平有序競爭的基礎;同時,嚴格執行調度紀律,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運行安排,全面落實電力行業相關規章和標準,承擔電網安全調峯責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統中心主任周伏秋認爲,作爲不同於一般公用電廠的發電主體,自備電廠在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基礎上,也應該享有一定的權利和自主性。

  “對於燃煤自備電廠,應該允許無歧視接入電網,自主參與市場交易。”周伏秋說,對於符合規定的自備電廠應該享有平等的、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自發自用以外的電量可按交易規則與售電主體、電力用戶直接交易,或通過交易機構交易;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的企業應被視爲普通電力用戶,平等參與市場購電。

  周伏秋表示,應該允許自備電廠根據自身負荷和機組特性自主提供調峯等輔助服務,公平參與電網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按照相關規定獲得收益。燃煤自備電廠也可以通過市場化手段減少自發自用電量,增加市場購電量,置換風電、光伏、水電等清潔能源,在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同時合理增加自身收益。

  “自備電廠也可以依託發電側資源,在獨立售電、增量配網、終端一體化集成供能、綜合能源服務等領域開展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爲其他用戶提供成本低廉、靈活可靠的電力、熱力供應服務。”周伏秋說。

  治理要尊重歷史區別對待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按照穩妥處理存量、嚴格控制增量的原則,加快推進燃煤自備電廠規範治理,努力實現燃煤自備電廠能耗、污染排放、裝機規模“三降低”和社會履責水平、安全運行水平、清潔能源消納規模“三提高”。

  “考慮到各地區、各企業燃煤自備電廠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環境的復雜性、多樣性,科學治理燃煤自備電廠既要堅定決心、加大力度,又要尊重歷史、注重穩妥,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有序的原則持續推進。”熊華文說,在治理過程中,應該堅持“疏導”爲主,防止不區分具體情況、具體對象採取“一刀切”的辦法。

  當前,規範燃煤自備電廠治理的階段性目標是推動其成爲合格市場主體,實現與公用電廠公平有序競爭,終極目標是轉爲公用電廠,實行全面並軌管理。

  熊華文建議,推進燃煤自備電廠轉爲公用電廠需要循序漸進,不可操之過急。一方面,燃煤自備電廠在繳納各項費用、承擔社會責任、滿足節能環保標準、維護電網安全等方面應該堅持與公用電廠同等標準管理;另一方面,自備電廠畢竟不是公用電廠,有其自身特點和利益機制,要引導發揮其創造價值的積極性,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因此,可以考慮在發電小時數、參與市場交易、餘電上網、電網接入決策等方面給予自主性、靈活性和便利性,以後視情況穩步推進全面並軌管理。

  妥善解決各類歷史遺留問題是科學治理燃煤自備電廠的前提和基礎。總的來看,歷史遺留問題可分兩大類,一是欠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關費用,二是項目建設違規及運行資質不齊全等。

  熊華文建議,對第一類問題,必須嚴格落實有關政策,足額收取各項費用,做到應收盡收。未來應將自備電廠繳納各項費用等情況納入金融徵信平臺、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督促其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公平承擔社會責任。對於第二類問題,要盡快明確“身份合法化”的充分條件。對手續不全項目,只要條件具備,應該按照追究責任、處理人員、辦理手續、合規生產的原則,盡早實現自備電廠生產經營正常化、合法化。不具備條件的項目,應堅決採取關停、拆除等手段促使其退出市場。(記者林火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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