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部分鋁合金條、杆實行出口退稅政策的理解

安泰科 2018-09-10 09:18

  2018年9月5日,財政部發布《關於提高機電、文化等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提高397項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本次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中,包含三項涉鋁產品:代碼爲HS 7604.2910.10的一類鋁條、杆,出口退稅率由之前的0提高至13%;代碼爲HS 7614.1000的帶鋼芯的鋁制絞股線、纜、編帶和代碼爲HS 7614.9000的不帶鋼芯的鋁制絞股線、纜、編帶,出口退稅率由原先的13%提高至16%。

  政策出臺後,陸續接到客戶打來的電話,大家的關注點都集中在政策的覆蓋範圍,包括鋁條、杆和擠壓用圓鑄錠(俗稱“鋁棒”)的界定和區分。通過討論,安泰科認爲要正確理解該政策的含義,需認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01

  鋁條、杆和俗稱“鋁棒”的擠壓用圓鑄錠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產品。

  海關稅則中,對鋁條、杆的商品描述爲:“軋、擠、拔或鍛制的實心產品,非成卷的,其全長截面均爲圓形、橢圓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規則外凸多邊形(包括相對兩邊爲弧拱形,另外兩邊爲等長平行直線的“扁圓形”及“變形矩形”)。矩形(包括“變形矩形”)截面的產品其厚度應大於寬度的十分之一。所述“鋁條、杆”也包括同樣形狀的鑄造或燒結後產品。該產品在鑄造或燒結後再經加工(簡單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可見,鋁條、杆是一種加工產品;而擠壓用圓鑄錠是擠壓材的坯料,是一類鑄造產品。兩者截然不同。

  在海關分類中,擠壓用圓鑄錠歸爲未鍛軋鋁(HS 7601)。目前,除精鋁之外的未鍛軋鋁及鋁合金出口仍有15%出口關稅。因此,此次調整並沒有爲“鋁棒”等初級產品出口打開通道。

  02

  此次調整僅針對一類高強度鋁合金條、杆,並非所有鋁合金條、杆,非合金條、杆也未涉及。

  此次提高出口退稅率的條、杆稅號爲HS 7604.2910.10,其具體描述爲:“柱形實心體鋁合金,在293K(20℃)時的極限抗拉強度能達到460兆帕(0.46×109牛頓/平方米)或更大”。據安泰科了解,該強度水平只有2、7系等鋁合金條、杆才能達到,普通6系鋁合金條、杆則難以達到。因此,此次調整具有較強的針對性,首先,僅限於鋁合金條、杆,而不涉及非合金條、杆;其次,僅限於高強度鋁合金條、杆,而不是對所有鋁合金條、杆進行的調整。

  近十餘年來,鋁條、杆的出口政策進行過多次調整:

  早在2007年,由於市場上出現了將電解鋁進行簡單加工以鋁條、杆名義“變相出口”的現象,我國自2007年7月取消鋁及鋁合金條、杆的出口退稅,並於8月1日起對非合金鋁條、杆(HS 7604.1010)開徵出口關稅,暫定關稅稅率爲15%。

  2008年1月,加徵關稅範圍擴大至鋁合金條、杆(HS 7604.2910),暫定關稅稅率爲15%。爲了更加針對性地打擊變相出口,自2008年12月1日起又對鋁合金條、杆(HS 7604.2910.9)按照截面周長做了進一步細分,截面周長小於210毫米的鋁合金條、杆(HS 7604.2910.99)的出口關稅由原先的15%下調至5%,而截面周長大於等於210毫米的鋁合金條、杆(HS 7604.2910.91)的出口關稅則維持15%不變。

  直至2015年5月1日,鋁條、杆的出口關稅才被取消,所有條、杆的出口關稅由之前的15%或5%下調至0%,但當時並未恢復條、杆的出口退稅。因此,本次調整,是條、杆出口關稅取消之後,首次對其出口退稅進行的調整。

  海關數據顯示,我國鋁合金條、杆(HS 7604.2910)的出口量並不大,2017年出口4.09萬噸,不到我國鋁材出口總量的1%,進一步細分到HS 7604.2910.10項下的高強度鋁合金條、杆的出口量相應更小。因此,無論從品種還是數量上來看,此次退稅率的調整既是小範圍也是小規模的。

  有一種情況值得關注,據安泰科了解,以往有的企業按照客戶需求將鋁合金厚板剪裁成窄條進行出口時,只要其厚度大於寬度的十分之一,都被海關歸爲條、杆稅目而不能享受板帶應有的13%的出口退稅。本次調整,實際上也爲此類厚板剪裁的高強度條、杆享有合理的出口退稅開闢了通道。

  綜上,本次出口退稅率的提高,僅針對很少一部分高強度的鋁合金條、杆,並非所有鋁合金條、杆,也不是非合金條、杆,更不是“鋁棒”。對於“鋁棒”而言,即使是2、7系合金,也不享有出口退稅,而需繳納出口關稅(當然加工貿易出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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