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消息,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支持企業加快災後重建復工復產二十條措施,以幫助解決企業復工復產突出問題,支持納入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登記的受災企業渡過難關,快速有效恢復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經濟社會災後重建取得根本性成效。
鄭州市支持企業加快災後重建復工復產二十條措施 1.支持企業維修生產設備。受災企業對生產、檢驗、檢測、內部供電等受淹設備組織維修的,按照實際發生維修費用的30%給予補助,規上企業單戶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規下企業單戶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獲得該項保險賠付的企業,不享受上述補助政策,按獲得保險賠付金額的5%給予救助,單戶企業不超過500萬元。 2.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支持企業實施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後補助,鼓勵企業不斷提升技術水平。 3.支持企業修復重建生產場所和建築設施。企業生產場所及輔助建築、設施受淹需要修復或重建的,按照修復或重建實際發生費用的20%給予補助,規上企業單戶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規下企業單戶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獲得該項保險賠付的企業,不享受上述補助政策,按獲得保險賠付金額的5%給予救助。修復工作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開工,6個月內建成。
4.支持企業租用廠房倉儲過渡生產經營。對規上企業廠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受淹損毀、短期難以恢復的,租用我市行政區域內廠房、倉庫恢復生產經營的,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助,補助期限最長至2022年4月30日,單戶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5.支持電力生產保障。加大電煤採購力度,鼓勵市域電力生產企業發電,保障疫情防控和災後重建,從8月12日起到9月1日,對燃煤統調電廠運行機組按照平均發電負荷,給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補助;對新啓動運行機組按照平均發電負荷,給予每千瓦每天1元補助。
6.支持商貿流通文旅企業重建。對受災害影響嚴重的大型商場超市和文旅企業,支持其更換或維修受損的倉儲物流及娛樂等設施設備,所產生的實際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助,大型商場超市單戶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文旅企業單戶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7.支持農貿商貿市場恢復重建和改造。對於全市138家農貿市場和159家專業市場,按受災情況和重建改擴建情況,分別給予50萬、30萬或10萬補助資金。
8.支持連鎖零售門店和個體工商戶恢復經營。對因災造成經營困難、停產停業的連鎖零售門店及個體工商戶,對其經營成本(房租、水費、電費、氣費)進行補助,支持其恢復生產經營活動,單戶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
9.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受災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均不超過12個月。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完成抵押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
10.加大信用貸款投放。對受災嚴重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發放30萬元以下免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
11.減免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且受災情影響不能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停業期間房租按照“一免兩減”執行,具體爲全免8月份房租金,減半徵收9月、10月房租。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爲租戶減免租金,對“一免兩減”的,政府按免減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12.加快退稅和依規緩稅。對符合退稅條件的,要應退盡退、應退快退。加快增值稅留抵退稅工作進度,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退稅款及時到位。允許確因經營困難、不能按時納稅的市場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緩繳相關稅款,切實減輕企業災後重建、復工復產壓力。
13.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災害影響生產經營出現較大困難的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各類單位,符合緩繳條件的,可以申請緩繳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暫定3個月。
14.延續部分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對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畢業年度或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且籤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15.免收企業擔保費用。全市所有融資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擔保服務實行“一免兩減”政策,具體爲免收8月份擔保費、減半徵收9月和10月擔保費,非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免減收擔保費的,比照《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鄭政辦〔2020〕52號)文件中相關擔保費率標準,政府給予免減補助。
16.設立融資擔保災後重建代償補償資金。對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按規定進行補償,帶動全市擔保機構爲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貸款擔保。
17.增強企業主體融資增信。在《鄭州市財政局關於設立鄭州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周轉資金的通知》(鄭財辦〔2020〕26號)基礎上,鄭州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周轉資金使用時限延長一年,延長至2022年9月底截止。
18.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對政府拖欠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款項,各地、各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8號)等規定,多方籌措資金,加快償還進度,確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償到位。
19.順延房地產項目交付期限。受災情疫情影響,部分房地產項目不能按規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義務,施工方和開發商相應延期的,要採取措施切實維護購房者權益,順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20.實行銀行貸款延期還本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受疫情災情影響的企業採取延期還本付息措施,切實做到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維護正常徵信記錄,不按照逾期報送信息,不下調貸款分類,不進行訴訟。對2021年7月1日以來貸款到期還本困難的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續貸、展期等方式,給予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對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結合其受疫情災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並免收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