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不再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8-09-19 17:07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年—2020年)》,《計劃》要求2018年年底前,全區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全部實現超低排放,其他火電企業(含自備電廠)全部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全區所有具備改造條件的火電機組(含自備電廠)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到2020年,扣除熱電聯產用煤,全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1.19億噸以內。嚴格控制耗煤行業煤炭新增量,各地級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耗煤1萬噸及以上項目(除熱電聯產外)一律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

  加快發展清潔能源,到2020年,力爭全區非化石能源消費總量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0%左右,電量佔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提高到20%。優化風能、太陽能開發,到2020年,全區風電裝機規模達到1100萬千瓦以上,爭取光伏發電規模達到1000 萬千瓦以上。鼓勵發展生物質發電,推進垃圾發電、生物質直燃發電、生物質沼氣發電等多種形式的綜合應用,到2020 年,力爭生物質發電裝機達到20 萬千瓦。

  抓好天然氣供儲銷體系建設,力爭2018年我區管道天然氣供應保障能力達到28億立方米;到2020年達到30億立方米,佔全區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4%左右。

  加快農村“煤改電”電網升級改造,電網企業要統籌推進輸變電工程建設,滿足居民採暖用電需求。鼓勵推進蓄熱式等電供暖。地方政府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建設應給予支持,統籌協調“煤改電”“煤改氣”建設用地。

  強化燃煤電廠治理。嚴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備電廠,除國家有特殊政策規定且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再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加大燃煤自備電廠改造和淘汰力度,全面開展全區小火電機組排查工作,建立清單和臺賬。2018年年底前,淘汰《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淘汰類機組及能耗、環保、安全等不達標的30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

  本行動計劃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相關閱讀:政策解讀|《寧夏回族自治區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2020年) 三年行動計劃》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寧政發〔2018〕3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年—2020年)》已經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年—2020年)

  打贏藍天保衛戰、深入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是黨中央確定的重大政治任務。爲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深入實施生態立區戰略,不斷強化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持續改善全區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以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利通區、青銅峽市和寧東基地(核心區)等區域(以下稱重點區域)爲重點,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爲核心,以解決羣衆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爲導向,以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爲抓手,深入實施生態立區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標本兼治基本方針,強化區域聯防聯治聯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統籌兼顧、系統謀劃、精準施策,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明顯降低顆粒物濃度,明顯減少重污染天數,明顯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明顯增強人民的藍天幸福感。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全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比2015年下降12%;地級城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較2015年下降11%,細顆粒物(PM2.5)較2015年下降12%,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平均達到80%,重污染天數較2015年減少25%;縣級城市PM10年均濃度較2017年下降7.5%,PM2.5較2017年下降2.9%,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平均達到85%,全區空氣質量穩步改善。

  (三)重點區域。銀川都市圈,包括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利通區、青銅峽市和寧東基地(核心區)。

  二、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綠色發展

  (四)優化產業布局。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準入清單編制工作,明確區域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落實國家《產業調整指導目錄》和高耗能、高污染、能源型行業準入條件要求,空氣質量不達標城市制定更嚴格的產業準入門檻。積極推行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新、改、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滿足區域、規劃環評要求。(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扎實推進產業布局調整。制定自治區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退城搬遷實施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各市編制搬遷工作方案。中小型企業和存在重大生態環境風險隱患、羣衆反映強烈的大型企業2018 年年底前全部啓動搬遷改造,2020 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業和特大型企業2020 年年底前全部啓動搬遷改造。已明確的退城企業,要明確時間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產。(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財政廳、安監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五)持續推進落後產能淘汰和過剩產能壓減。嚴控“兩高”行業產能,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要嚴格執行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建設項目必須落實等量或減量置換,並向社會公告置換方案。重點區域不得新建、擴建產生異味的生物發酵項目。嚴格執行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法規標準,依法依規推進落後產能退出,嚴防“地條鋼”等列入淘汰名錄的低端落後產能死灰復燃。到2020年,全區鋼鐵、電解鋁建成產能分別控制在700萬噸和192萬噸以內。(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財政廳、質監局等參與)

  (六)持續推進“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各市、縣(區)要進一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結合產業結構調整、開發區優化整合和“僵屍企業”清理,深入排查整治“散亂污”企業,全面開展“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實行拉網式排查和清單制、臺賬式、網格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實現階段性清零。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堅決杜絕“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和已取締“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確保取締到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質監局、國土資源廳、工商局等參與)

  實施分類處置。按照“先停後治”的原則,2020年年底前,全區基本完成各類“散亂污”企業整治。列入淘汰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列入整合搬遷類的,要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產業原則,搬遷至合規工業園區並實施升級改造;列入升級改造的,樹立行業標杆,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安監局參與)

  (七)持續推進工業污染治理。加速推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將煙氣在線監測數據作爲執法依據,加大超標處罰和聯合懲戒力度,未達標排放的企業一律依法停產整治。深入落實工業污染源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按行業分步完成固定源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到2020年,完成排污許可管理名錄規定的行業許可證核發。(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

  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2018年年底前,全區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全部實現超低排放,其他火電企業(含自備電廠)全部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全區所有具備改造條件的火電機組(含自備電廠)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重點區域鋼鐵、水泥、石化、有色等重點行業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特別排放限值改造,其他區域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達標改造。推動實施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鼓勵粗鋼產能200萬噸以上鋼鐵企業實施超低改造。切實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鐵合金、電石、活性炭、鑄造等行業和燃煤鍋爐的無組織排放排查,建立管理臺賬;對物料運輸、裝卸、轉移和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全區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強堆場揚塵污染治理。各地要組織對工業企業大型料堆、工業固體廢棄物堆場進行全面排查並建立清單,制定堆場揚塵整治計劃,實行“一企一策”。(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推進工業園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寧政辦發〔2018〕48號),2018年年底前,將全區現有33個開發區整合爲22個。到2020年,各開發區按照區塊設定的主導產業值佔比達到60%以上。2018年,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導目錄》,大力推進企業清潔生產,推進各類園區循環化改造、規範發展和提質增效。對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區等進行集中整治,限期進行達標改造,減少工業集聚區污染。排查全區重點工業園區供熱(汽)情況,各工業園區根據需要制定集中供熱(汽)實施方案。重點推進產業集聚區周邊純凝發電機組以及6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實施供熱改造,鼓勵工業園區通過周邊公用電廠供熱改造和建設“以熱定電” 背壓式供熱機組,不斷推進工業園區集中供熱(汽)。到2020年,力爭建成10個以上國家級、自治區級綠色工業園區。(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科技廳、商務廳參與)

  (八)持續推進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完善規劃措施,依託現有循環經濟工業園、生態工業示範園等平臺,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提高節能、環保、資源循環利用等綠色產業技術、裝備和服務水平,推動壯大綠色產業規模。積極推行節能環保整體解決方案,加快發展合同能源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會化監測等新業態。促進大氣治理重點技術裝備等產業化發展和推廣應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科技廳參與)

  三、調整優化能源結構,推進能源清潔高效利用

  (九)削減煤炭消費比重。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管理。到2020年,扣除熱電聯產用煤,全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1.19億噸以內。加強煤炭洗選和清潔利用,2020年全區原煤入選率達到86%。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重點區域城市煤炭消費總量實現負增長,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煤炭消費總量分別下降10%、5%、5%左右。嚴格控制耗煤行業煤炭新增量,各地級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耗煤1萬噸及以上項目(除熱電聯產外)一律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加快發展清潔能源。切實降低燃煤消費,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到2020年,力爭全區非化石能源消費總量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0%左右,電量佔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提高到20%。優化風能、太陽能開發,到2020年,全區風電裝機規模達到1100萬千瓦以上,爭取光伏發電規模達到1000 萬千瓦以上。鼓勵發展生物質發電,推進垃圾發電、生物質直燃發電、生物質沼氣發電等多種形式的綜合應用,到2020 年,力爭生物質發電裝機達到20 萬千瓦。實施煤礦瓦斯綜合利用,加快地熱能資源開發和利用。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納力度,基本解決棄風、棄光問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參與)

  (十)深入推進清潔取暖。堅持從實際出發,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確保全區羣衆安全取暖過冬。調整優化城市供熱規劃,到2020年,全區城鎮集中供熱範圍進一步擴大。2018年制定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清潔取暖實施方案(2018-2021年)》,並分年度組織實施。在集中供熱管網確實無法覆蓋的區域,依實際情況實施電代煤、氣代煤等清潔供暖工程。具備地熱資源開發條件的地區,以集中式與分散式相結合的方式推進地熱供暖開發。對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地區,積極推廣將潔淨煤作爲清潔供暖體系的有益補充措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抓好天然氣供儲銷體系建設。落實《自治區天然氣供儲銷體系建設工作分工方案》,加大天然氣供應和推廣力度。積極協調國家爭取我區天然氣指標,力爭2018年我區管道天然氣供應保障能力達到28億立方米;到2020年達到30億立方米,佔全區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4%左右。堅持“以氣定改”,在落實氣源的情況下有序推進“煤改氣”。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2020年採暖季前,地方政府和城鎮燃氣企業的儲備能力達到量化指標要求。堅持“民生優先”,建立完善調峯用戶清單,採暖季實行“壓非保民”,優先保障民生用氣。(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加快農村“煤改電”電網升級改造,電網企業要統籌推進輸變電工程建設,滿足居民採暖用電需求。鼓勵推進蓄熱式等電供暖。地方政府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建設應給予支持,統籌協調“煤改電”“煤改氣”建設用地。(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十一)強化散煤煤質監管。全面開展城中村、農村、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在用散煤消費情況和散煤經營單位排查,制定散煤削減替代方案及年度計劃,鼓勵各地開展城市建成區“無煤區”建設。全面禁止劣質散煤的銷售。2018年各地級市城市建成區加快清潔煤配送中心建設;2019 年年底前,重點區域建成以縣(市、區)爲單位的全密閉配煤中心,固原市、中衛市力爭2020年完成建設。按照網格化監管要求,各級工商、質監、環境保護等部門要組織開展秋冬季民用散煤治理專項檢查行動,加大抽測、抽檢力度,對不符合寧夏民用煤質量標準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從重進行處罰,確保生產、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質達標。(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質監局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參與)

  (十二)強化燃煤電廠治理。嚴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備電廠,除國家有特殊政策規定且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再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加大燃煤自備電廠改造和淘汰力度,全面開展全區小火電機組排查工作,建立清單和臺賬。2018年年底前,淘汰《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淘汰類機組及能耗、環保、安全等不達標的30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安監局、質監局、國家能源西北監管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參與)

  (十三)強化燃煤鍋爐整治。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一律禁止新建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以及茶浴爐、經營性爐竈、儲糧烘幹設備等燃煤設施,其他地區一律不再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2018年年底前,銀川市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燃煤鍋爐(保留的應急鍋爐、調峯鍋爐除外),其他市、縣城市建成區全部淘汰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2019年年底,繼續淘汰地級市城市建成區不能達標排放的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到2020年,全區各地級市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質監局、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參與)

  實施鍋爐環保升級改造。2018年年底前,銀川都市圈達到燃煤鍋爐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區達到排放標準要求。2020年年底前,鼓勵全區65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氣鍋爐要同步實現低氮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各市城市建成區現有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加大對純凝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技術改造力度,穩步推進城市高效燃煤熱電聯產和餘熱回收利用項目建設,加快供熱管網建設,淘汰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2018年10月底前,銀川市完成“東熱西送”一期工程,2020年年底前,中寧縣力爭完成天元錳業熱電聯產項目。在不具備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現有多臺燃煤小鍋爐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則建設大容量燃煤鍋爐,取消分散燃煤鍋爐。2020年年底前,重點區域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15公裏供熱半徑範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後燃煤小熱電全部關停整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

  (十四)切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施能源消耗總量和增量雙控行動,到2020年,扣除寧東煤化工項目影響後,完成國家下達的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降低14%,能耗增量控制在1500萬噸標準煤以內的“十三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持續實施65%建築節能標準,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加快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2019年起全區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設計標準,新建建築設計階段綠色建築設計標準執行率達到55%;2020年新建建築設計階段綠色建築設計標準執行率達到60%,有改造價值的既有非節能居住建築低於城鎮居住建築總量的5%。(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質監局參與)

  四、積極調整運輸結構,發展綠色交通體系

  (十五)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制定實施自治區運輸結構調整行動計劃。加大公轉鐵建設項目支持和補貼力度,將神華寧煤、寧夏鋼鐵、靈武電廠等公路年到發量約2000萬噸的重點企業優先納入公轉鐵運輸企業名錄,推進相關地市與鐵路部門籤訂鐵路運輸戰略合作協議。建設城市綠色物流體系,支持利用城市現有鐵路、物流貨場轉型升級爲城市配送中心。推進重點企業鐵路專用線、鐵路貨運重點項目建設,2018年開工建設包銀高鐵惠農至銀川段,充分釋放包蘭鐵路貨運運輸能力;2019年開工建設寶中鐵路固原至中寧段增建二線,完善幹線貨運路網結構;到2020年,鐵路貨運比例進一步提高,運輸結構進一步優化。(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寧夏國有資本運營集團公司、寧夏城際鐵路有限公司參與)

  (十六)加快老舊車輛淘汰。制定營運柴油貨車和燃氣車輛提前淘汰更新目標及實施計劃。通過經濟補償、限行禁行、嚴格超標排放監管執法等措施,加快推進國II及以下汽油車和國III及以下營運柴油貨車淘汰更新工作。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國III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型和重型柴油貨車淘汰任務。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提高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能力,做好老舊車輛淘汰報廢回收(拆解)工作。(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商務廳、環境保護廳、財政廳參與)

  (十七)強化移動污染源防治。強化車輛登記、檢測、維修、報廢全過程管理,嚴厲打擊新生產銷售機動車環保不達標違法行爲,嚴格新車環保裝置檢驗,在新車銷售、檢驗、登記等場所開展環保裝置抽查,保證新車環保裝置生產一致性。(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質監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強化在用車監管。建立超標排放機動車生產和進口企業、注冊登記地、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等全鏈條監管制度。強化物流園區、工業園區、貨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場等車輛集中停放地的監督抽測,重點檢查柴油貨車污染、車載診斷系統(OBD)、燃油和車用尿素質量以及尾氣排放達標情況。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負責、全程監控模式,推進高排放老舊柴油車輛深度治理。具備條件的安裝OBD,配備實時排放監控終端。(自治區公安廳、環境保護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質監局等參與)

  嚴格排放檢驗及維修機構監管。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並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2019年年底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全面實施新版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督促指導維修企業建立機動車維修治理檔案,嚴厲打擊篡改破壞OBD系統、採用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行爲。(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質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參與)

  優化重型車輛繞城行駛。2018年,銀川都市圈各地級城市應制定完善重型車輛繞城方案,完善城區環路通行條件,明確國III(含)標準以下柴油車輛禁限行區域、路段以及繞行具體路線,嚴控重型車輛進城。(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別負責)

  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管控。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調查摸底工作,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登記和環境標識發放,建立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情況數據庫。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控制區。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組織開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專項執法行動,對違法行爲依法實施嚴厲處罰,嚴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八)實施遙感監測及網絡平臺建設。完善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實現環保、公安部門信息共享,2018年年底前全面推行使用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2019年年底前,各地級市要在城市主要進口、覆蓋高排放車輛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裝遙感監測設備及移動式遙感監測設備,納入自治區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並實現聯網。對於通過遙感監測發現的超標排放車輛依法進行處罰,並要溯源車輛制造企業、排放檢驗機構、所屬運輸企業、注冊登記地、行駛途經地等,並向社會曝光。(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十九)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全面加強油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應定期對市售油品和車用尿素質量進行抽樣檢查,確保全區國V汽、柴油全覆蓋。結合區內煉油企業實際情況,推動實施國VI標準成品油升級計劃,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應符合國VI標準的車用汽柴油。(自治區質監局、工商局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加強油氣回收治理。2018年年底前,各級商務、環境保護部門聯合開展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回頭看”,鞏固油氣回收治理成果。對加油站、儲油罐、油罐車油氣回收裝置運行情況進行監管,對不正常使用油氣回收治理設施的銷售企業依法責令停產並限期整改,對設施損毀的限期維修。到2020年,全區油氣回收治理率達到100%。(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商務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質監局參與)

  (二十)加快綠色交通體系建設。推進新能源交通體系建設。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採取直接上牌、政府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提高電動汽車保有量。推廣應用節能和清潔能源運輸裝備,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到2020年,基本形成便捷的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服務網絡。加快沿黃2小時經濟區城際路網建設,基本解決城際交通結構單一問題。(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五、優化調整用地結構,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二十一)全力推進城市綠化建設。實施防風固沙綠化工程,推進“三北”防護林、草原保護和防風固沙建設,加大城市周邊重點揚塵易發區綠化管控力度。推廣保護性耕作、林間覆蓋等方式,抑制季節性裸地農田、賀蘭山東麓葡萄種植區域揚塵。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調整中,將騰退空間優先用於留白增綠。建設城市綠道綠廊,實施“退工還林還草”,嚴格落實城市建成區“300米見綠、500米見園”園林綠化建設要求,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4%。(自治區林業廳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二十二)全力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開採礦山(含砂石料廠)摸底排查,建立整改整治礦山企業清單。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採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污染治理不規範的露天礦山,按照“一礦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並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按照“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草則草、宜景則景”的原則,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2019年年底前,完成採礦區揚塵污染深度整治專項工作,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及時鞏固深度整治成果。2020年年底前,開展採礦區揚塵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頭看”。(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

  (二十三)全力推進揚塵綜合治理。全面提升施工揚塵管控水平。2018年年底前,建立工地動態管理清單,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文明施工管理範疇,建立施工揚塵控制責任制度,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建築工地全面落實“六個100%”的揚塵防控措施,重點區域佔地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或者建築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的建築工地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對揚塵防控措施達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責令停止施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記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全面實行分段施工並落實揚塵防控措施。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間,停止各類土石方作業和房屋拆遷施工(特殊項目除外)。加強城市道路揚塵綜合整治。全面推廣“以克論淨”精細化管理,建立“機械深度洗掃+人工即時保潔”的環衛工作機制,提高機械化清掃率,2020年年底前,地級市城市建成區達到70%以上,縣城達到60%以上。渣土車要安裝密閉裝置並嚴格規範管理,加強日常巡查和處罰力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等參與)

  (二十四)全面加強秸稈和氨排放管控。全面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制定年度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實施方案,堅持堵疏結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強秸稈綜合利用,2018年全區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3%,2020年年底前全區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全面加強秸稈禁燒監管,強化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按照網格化監管要求,建立行政區域內秸稈焚燒易發多發區域清單,落實縣包鄉、鄉包村、村包組、組包地塊的分片包幹工作責任制,對秸稈焚燒行爲加強宣傳教育,保持常態化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秸稈焚燒行爲,建立秸稈禁燒長效監管機制。加強衛星遙感、無人機等現代化手段應用,對出現着火點的市、縣(區)進行通報,並問責相關責任人。到2020年,全區農作物秸稈焚燒現象得到有效管控。(自治區農牧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財政廳等參與)

  控制農業源氨排放。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實現化肥農藥負增長,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區化肥利用率達到40%。強化畜禽養殖業氨排放的綜合管控,切實減少氨揮發排放,2020年年底前,全區基本完成畜禽規模養殖場氨源排放治理。(自治區農牧廳牽頭,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財政廳等參與)

  六、實施重大專項行動,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五)開展重點區域秋冬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制定並實施全區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以減少重污染天氣爲着力點,狠抓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聚焦重點領域,將攻堅目標、任務措施分解落實到城市。各地級市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督促企業制定落實措施。圍繞重點區域,統籌調配全區環境執法力量,實行交叉聯合執法、駐地督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農牧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二十六)開展柴油貨車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制定並落實《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統籌油、路、車治理,實施清潔柴油車(機)、清潔運輸和清潔油品行動,確保柴油貨車污染排放總量明顯下降。加強柴油貨車銷售、注冊使用、檢驗維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落實國家天地車人一體化的全方位監控體系建設要求,實施在用汽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各地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專項行動。(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質監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商務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二十七)開展工業爐窯治理專項行動。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開展拉網式排查,建立各類工業爐窯管理清單。加大不達標工業爐窯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氣發生爐。鼓勵工業爐窯使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由周邊熱電廠供熱。重點區域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幹爐(窯);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加大化肥行業固定牀間歇式煤氣化爐整改力度;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將工業爐窯治理作爲環保強化督查重點任務,凡未列入清單的工業爐窯均納入秋冬季錯峯生產方案。(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等參與)

  (二十八)開展揮發性有機物(VOCs)專項治理行動。制定全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嚴格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準入,新建項目實行區域內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開展重點行業VOCs排查工作,2018年年底前結合環境統計初步建立全區VOCs排放基數。核查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實施情況,加大制藥、農藥、煤化工、日用化工等化工行業VOCs 治理力度。加大餐飲油煙治理力度。兼顧解決惡臭問題,開展VOCs整治專項執法行動。繼續保持對重點區域內生物發酵及制藥企業環境監管的高壓態勢。實施VOCs排放總量控制,完成國家下達減排任務。(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商務廳參與)

  七、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九)健全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以銀川都市圈爲重點,建立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區域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目標、重大措施,以及區域重點產業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建設等事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項,部署區域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工作。(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相關部門參與)

  (三十)加強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提高自治區、市空氣質量精準預測預報能力,加強天地環境一體化數值預報模式、大氣污染氣象預報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大氣污染潛勢中長期趨勢預測、沙塵天氣精細化監測和預報預警能力建設,自治區級預報中心應實現以地級城市爲單位的7天預報能力,地市級預報中心應實現5至7天預報能力。統一全區預警分級標準及應對措施,實施銀川都市圈應急聯動。強化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聯動,建立各級環境保護與氣象部門信息共享、空氣質量會商及重污染天氣聯合研判預警機制。銀川市應充分利用超級站及移動在線源解析等環境氣象綜合觀測數據,爲重點區域大氣污染治理決策提供科學技術支撐。(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寧夏氣象局按職責分別負責)

  (三十一)細化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完善各市、縣(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細化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實施統一的區域措施,全力削減污染峯值。提高各級別應急預案污染物減排比例,黃色、橙色、紅色級別減排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0%、20%、30%。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相關縣(區)及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在冬防期(12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實施重點行業錯峯生產,加大建材、鋼鐵、鑄造化工、鐵合金、焦化、電解鋁、碳素等高排放行業企業生產調控力度。企業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務的,一並納入當地錯峯生產方案,實施停產;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要提高錯峯限產比例或實施停產。在黃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焦化、有色、煤礦及礦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錯峯運輸。(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八、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三十二)建立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出臺《寧夏綠色建築發展條例》。研究制定寧夏地方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寧夏綠色建築設計標準》,2018年年底前完成《民用煤質量標準》的發布工作。(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參與)

  (三十三)建立完善經濟政策。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落實環境保護稅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推動企業形成綠色發展模式。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建立財政政策與地方空氣質量改善績效聯動機制,健全以質量改善爲目標導向的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分配機制,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各級財政支出要向藍天保衛戰傾斜,將城市空氣質量達標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市、縣(區)要加大資金投入,每年保持適當增幅。鼓勵社會資本通過PPP等模式參與污染防治,增強大氣污染防治基礎建設的可持續性。加大對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實國家“散亂污”企業綜合治理激勵政策。落實電石、鐵合金、燒鹼、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7個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對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進一步提高差別電價加價標準。對電解鋁、水泥、鋼鐵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建立並完善清潔供暖用電價格政策。(自治區財政廳、寧夏稅務局、物價局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拓寬融資渠道。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加大對大氣污染治理項目、清潔取暖和產業升級等領域的信貸投放,加大對節能環保項目資金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鼓勵合同環境服務,推進第三方環境整治。引導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定向用於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積極支持金融機構承銷綠色債券,拓展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融資渠道。(自治區金融工作局、寧夏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參與)

  九、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嚴格環境執法督察

  (三十四)着力推進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建設。認真落實《寧夏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全覆蓋規劃實施方案》要求,加快全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構建全區大氣熱點網格監管平臺,提升區域環境監管智能化水平。對於臭氧污染嚴重的地級城市,開展環境空氣質量VOCs監測,至少建成一套VOCs組分自動監測系統。工業園區應結合園區排放特徵,配置VOCs 連續自動採樣體系或符合園區排放特徵的VOCs 監測監控體系。加強地級城市降塵量監測。(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

  完善污染源監控體系。全面排查電力、鋼鐵、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點企業及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在線監控設施安裝及運行情況,2018年年底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全部完成安裝。繼續擴大重點大氣污染源監控範圍,將排氣筒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VOCs排放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2020年年底前,全區基本完成。(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

  加強移動源排放監管能力建設。結合機構改革,明確自治區相關機構機動車污染防治職責。2019年年底前建成機動車遙感監測系統並實現聯網。推進工程機械安裝實時定位和排放監管裝置。(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編辦、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參與)

  建立健全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實施縣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上收,保證環保責任考核的客觀公正。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運維機構監管,以“誰出數誰負責” “誰籤字誰負責”爲責任追溯基本原則,建立質控考核與實驗室對比、第三方質控、信譽評級等機制。開展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爲。(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質監局參與)

  (三十五)加速提升科技研發能力。緊密圍繞打贏藍天保衛戰需求,以目標和問題爲導向,匯聚高校、院所、科技型企業等優秀科研創新團隊,開展重點區域大氣重污染、臭氧污染成因和控制路徑等科學研究,以及VOCs排放控制及監管技術的研發。常態化開展重點區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單編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物動態溯源的基礎能力。(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環境保護廳按職責分別負責,寧夏氣象局、自治區質監局參與)

  (三十六)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爲。堅持鐵腕治污,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爲,強化排污者責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未按證排污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罰。深化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要求,各地要進一步做細、做密網格,建立網格污染源檔案。開展大氣污染熱點網格監管,加強工業窯爐、工業無組織排放、VOCs污染治理、揚塵管控等環境執法,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加強市、縣兩級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強化生態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司法廳等參與)

  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排放不合格機動車和違反信息公開要求的行爲。開展在用車超標排放聯合執法,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督促維修”的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尾氣檢測弄虛作假、屏蔽和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等違法行爲。加強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行爲,禁止調和油組分以化工原料名義出售,嚴禁運輸企業儲存使用非標油,堅決取締黑加油站。(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商務廳、質監局等參與)

  十、主動擔當作爲,層層壓實責任

  (三十七)壓實領導責任。自治區成立藍天保衛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加強統籌協調、定期調度。按照“管發展的管環保、管生產的管環保、管行業的管環保”的原則,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細化分工任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實“一崗雙責”。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打贏藍天保衛戰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按照自治區部署和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建立完善“網格長”制度,壓實各方責任,層層抓落實。提升自治區政府督查檢查工作力度,確保攻堅行動順利推進。(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政府督查室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十八)壓實考核評價責任。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制定考核辦法,對各市、縣(區)及寧東基地年度目標和終期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作爲對各地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或終期考核的市(縣),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公開約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取消國家、自治區授予的有關生態文明榮譽稱號。發現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認定爲不合格,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對重點攻堅任務完成不到位或環境質量改善不到位的實施量化問責。對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予以表彰獎勵。(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督查室參與)

  (三十九)壓實監督落實責任。持續抓好中央環保督察及“回頭看”反饋問題整改落實,全面開展自治區級環境保護督察,實現地市督察全覆蓋。建立完善排查、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抽調全區環境執法監管力量,開展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

  (四十)壓實環境信息公開責任。各市、縣(區)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種網絡媒體,及時公布藍天保衛戰各項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時間表、路線圖。2018年起,每月公布各地級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及縣(區)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情況。各地要公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清單,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重點監控企業應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

  (四十一)壓實輿論宣傳責任。堅持全民共治,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羣防羣治,打贏藍天保衛戰。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類報紙、電視及新媒體平臺,大力宣傳大氣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工作動態和經驗做法等,發布權威信息,及時回應公衆關注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暢通監督渠道,健全舉報、聽證、輿論和公衆監督等制度,實施環境違法行爲有獎舉報機制,引導公衆主動參與、積極作爲。積極推進綠色採購,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強化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國有企業要帶頭引導綠色生產。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黨政領導幹部培訓內容。(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文化廳、教育廳等參與)

  本行動計劃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各地級市環境空氣質量主要考核指標

  2.各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主要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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