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對分時電價機制公開徵求意見:尖峯時段在峯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新疆發改委 2021-10-19 17:21

10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公開徵求《關於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公告。

該意見稿將每日用電時間劃分爲高峯、平段、低谷時段,具體爲:高峯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時(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時段8小時(2:00-8:00,14:00-16:00)。

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峯時段調整爲尖峯時段,執行尖峯電價。 尖峯時段用電價格在峯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峯谷電價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以下爲公告全文: 關於公開徵求《關於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公告

爲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適應自治區電力系統峯谷特性變化、電力市場加快建設和新能源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委起草了《關於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踊躍參與,積極提出意見建議。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建議的時間爲即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我委能源價格處。

聯系人:高亮、羅慶

聯系電話:0991-2830864

電子郵箱:njchu@xjdrc.gov.cn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15日

關於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伊犁州發展改革委、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新疆電力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一)執行範圍

新疆電網供電範圍內,除國家明確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的電力用戶執行分時電價。

(二)時段劃分

將每日用電時間劃分爲高峯、平段、低谷時段,具體爲:高峯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時(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時段8小時(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峯時段調整爲尖峯時段,執行尖峯電價。

(三)尖峯電價標準

尖峯時段用電價格在峯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峯谷電價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市場化交易用戶執行分時電價方式

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籤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峯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目錄分時電價的峯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中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電力用戶,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峯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二、其他事項

(一)對醫院、自來水生產、熱力(不包括地源熱泵和電採暖用電)、燃氣、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視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等不適宜錯峯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上一年度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用戶選擇執行方式後,一年內保持不變。

(二)現行電採暖分時電價政策保持不變。

(三)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自治區電力系統淨負荷特性、新能源消納變化情況,依照程序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執行範圍。

三、相關要求

(一)每年5月底前,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應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以下內容:上一年度系統負荷曲線變化情況、系統峯谷差和負荷率變化情況、新能源消納情況、加權平均電價變動情況、執行分時電價機制的收入變化情況等。

(二)電網企業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對因調整分時電價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三)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宣傳,及時報告政策執行效果。電網企業要採

取多種方式將政策提前告知相關用戶,加快表計更換和系統調整,確保政策及時執行到位。

(四)分時電價機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爲準。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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