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拒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用不存在的概念爲反傾銷時佔便宜

澎湃新聞 2017-12-04 09:35

  11月30日,據外媒報道,美國政府於上周向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提交了一份長達40頁的法律申請,反對中國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這是特朗普上臺以來美國政府首次正式公開亮明立場拒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多位國際貿易專家對記者表示,美國此舉其實和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執行關系不大,“市場經濟地位”是其國內概念,無論判定中國是否屬於“市場經濟國家”,在發起反傾銷調查時都不應再使用“替代國”做法。


  “市場經濟地位”是什麼?


  這其實是個有關反傾銷的歷史問題。“市場經濟地位”概念和WTO成員國發起反傾銷時是否使用“替代國”做法緊密相連。


  所謂“非市場經濟地位(Non-Market Economic Status)”條款,是2001年中國爲盡早加入世貿大局着想,在美國等國家談判壓力下籤署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第15條,即“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條款。


  該條款規定,如過遭受反傾銷調查的中國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否則,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說白了,這其實是歐盟、美國等經濟體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如何選擇參照標準的問題。


  如果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被承認,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就必須以中國實際成本爲依據,這樣的話,中國企業是很難被判定爲存在傾銷行爲的。反之,如果中國不被承認爲“市場經濟地位”,其他國家就可以根據指定“替代國”同類產品的成本來判斷反傾銷是否成立。這種情況下,歐美就可能故意尋找他們認爲合適的國家的同類商品的成本來判定中國是否在傾銷,而這些國家的成本一般都是遠高於中國,這也就造成了判定存在反傾銷成立更容易。例如,1998年歐盟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是以新加坡爲參照標準,2004年美國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則是以印度爲參照標準。


  那麼,判斷中國是否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是什麼呢?根據《議定書》,“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也就是說,只有那些在2001年前對“市場經濟體制”有相關國內立法的國家才能夠判定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在中國入世之前就存在相關立法的經濟體,主要是美國、歐盟、巴西、印度、日本等經濟體。


  “市場經濟地位”與使用“替代國”做法已無關系此前,中國因 “市場經濟地位”不被某些國家或經濟體承認,飽受反傾銷調查之苦。


  因爲按照《議定書》規定,歐美各國發起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時,只需要認定中國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就可以任意指定別國商品的成本爲“替代國”標準。如一臺中國產的電視成本爲100美元,銷到美國時由於成本低,造成美國消費者不願購買美國本土電視。這時美國就能以中國並無“市場經濟地位”爲由,選取新加坡產電視的300美元成本作爲評判標準,裁定中國是在惡意壓低成本反傾銷,也就可以向中國電視企業徵收高額關稅了。


  據中國商務部數據顯示,中國一直是貿易救濟調查的最大目標國。自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至目前,共有48個成員對中國發起各類貿易救濟調查案件共1149起,佔案件總數的32%。截至2016年,中國已連續21年成爲全球遭遇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連續10年成爲全球遭遇反補貼調查最多的國家。


  但是,《議定書》同時規定,“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這也就是說,法理上,無論如何,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後,即2016年12月11日以後,別國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都不應再使用“替代國”做法。


  多位國際貿易專家對記者表示,這項條款背後的意義在於,無論某些WTO成員國通過其國內法判定中國是否屬於“市場經濟國家”,都不得再使用“替代國”標準的做法了。


  “換句話說,入世15年之後,不管中國是不是市場經濟地位,各國都不能在反傾銷時指定其他國家作爲參照標準了。” 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說。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也曾強調,“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概念並不存在於世貿組織的多邊規則中,只是個別成員冷戰時期的國內產物,世貿組織164個成員中有此國內法的成員寥寥無幾。這與全面、徹底履行世貿組織國際條約義務,不能混爲一談。”


  該發言人稱:“作爲《世貿組織協定》這一國際條約的組成部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明確規定,自2016年12月11日起,在對華反傾銷中採用替代國價格計算傾銷幅度的做法必須終止。這一點是明確和不容置疑的。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都應該重信守諾,嚴格遵守國際法的準則,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


  中國啓動世貿訴訟後,歐美用兩種方法應對


  針對美國、歐盟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中國曾經於2016年12月12日正式啓動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當時表示,隨着15年期限的到來,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應立即停止依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做法,這是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


  該發言人當時指出,中方此前已在多雙邊場合與相關世貿組織成員認真溝通,敦促其善意履行義務,按期終止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但令人遺憾的是,美國、歐盟截至2016年12月11日仍沒有履行義務。而美國、歐盟是對中國採取反傾銷措施最多的世貿組織成員之一,調查機關使用“替代國”做法導致人爲提高中國企業的反傾銷稅率,對中國相關行業出口和就業造成了嚴重影響。


  因此中方於去年12月向世貿組織提起了訴訟。


  “美國這次亮明態度,和中國去年12月提起訴訟有一定關系,他們肯定在這方面感到了壓力,不希望中國在這法律程序方面上搶先。”白明說,“美國這次提交的申請不能說對中國一點影響沒有,但是中國也不會無動於衷,我們應該在WTO這個平臺上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因爲盡管目前區域合作的形式越來越在國際上佔重要地位,但WTO仍是最重要的紛爭解決機制,中國要用好這個機制。”


  不同於美國,歐盟採取了一種更爲“曲線”的方式。


  2017年11月15日,歐洲議會通過歐盟反傾銷調查新方法修正案,引入了“市場嚴重扭曲”的概念和標準,並考慮環境和社會傾銷的影響。


  換句話說,歐洲議會通過的反傾銷法律修正案,雖然明面上取消了“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但同時新引入了“市場嚴重扭曲”的概念和標準。在符合所謂“市場嚴重扭曲”的情況下,歐盟仍舊可以棄用出口國的價格,而選擇使用第三國或國際價格來確定出口產品是否存在傾銷。


  商務部發言人曾指出,歐盟此舉沒有全面地遵守有關國際規則。


  白明說,“在中國發起世貿訴訟後,歐盟和美國看來採取了不同的應對措施,歐盟提出了一個‘市場嚴重扭曲’的新概念來代替原來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是換湯不換藥。但是至少歐盟知道從理論上它們是理虧的,所以不得不換一個詞,而美國仍舊抓住‘市場經濟地位’的老概念不放,連理虧都沒意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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