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2030年前碳達峯行動方案的通知》和生態環境部《關於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部署要求,實現固定污染源減污降碳源頭管控,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起草了《山東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辦法(試行)》,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請於2021年12月6日前書面反饋我廳(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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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29日
條 爲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2030年前碳達峯行動方案的通知》和生態環境部《關於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部署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若幹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98號)明確的“六大高耗能行業”中煤電、煉化、焦化、鋼鐵、水泥、鐵合金、電解鋁、甲醇、氯鹼、電石、醋酸、氮肥、石灰、平板玻璃、建築陶瓷、瀝青防水材料16個行業上遊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環節新建(含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環保節能改造、設施改造、產品質量提升等不增加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除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 碳排放減量替代是指擬建項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徑落實替代源,減少碳排放量。替代源減少的碳排放量包括:
(一)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碳排放量;
(二)淘汰落後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節能技改減少的碳排放量;
(三)擬建項目建設單位通過可再生能源、清潔電力替代化石能源減少的碳排放量;
(四)“兩高”項目通過其他途徑減少的,可監測、可統計、可復核的碳排放量。
第四條 替代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規模以上企業2021年1月1日後形成的碳排放削減量。產能整合項目替代源全部來自本行業的,替代源可以爲規下企業。
(二)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形成的碳排放削減量。
第五條 建設項目按照行業分類確定替代標準,嚴格執行碳排放減量替代制度,碳排放量依據《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技術指南(試行)》核算。
其中,H指行業系數。水泥、煉化、電解鋁、煤電(不含背壓型熱電聯產)項目行業系數H爲1.5;鋼鐵、焦化、鐵合金、電石、石灰、甲醇、氮肥、醋酸、氯鹼、建築陶瓷、平板玻璃、瀝青防水材料、背壓型熱電聯產項目行業系數H爲1.2。
(三)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取前3年實際碳排放量的平均值(替代源爲規下企業的,依據環境統計能源消費相關數據核算)
第六條 按照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工作部署安排,2022年6月底前在我省鋼鐵(煉鐵、煉鋼)、化工(有機化學原料制造中的醋酸)行業試點施行;2022年7月1日之後,總結試點經驗推廣。
第七條 碳排放減量替代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按照審批權限,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對碳排放削減量審核確認,審核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測算是否科學、準確,替代源是否真實可行,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備有效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因規模、工藝等調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應當落實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
第九條 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未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原則,認真組織開展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的編制和核算,並對替代源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第三方機構以重復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負責審查的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兩高”項目的審核把關和監督管理,分級建立碳排放減量替代指標審核動態管理臺賬,並將碳排放減量替代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推動監管、執法有效聯動、閉環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