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促進有色金屬工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42 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 號)要求,結合我省電解鋁行業發展形勢,制定本細則。
條 凡包含電解工序生產鋁液、鋁錠等建設項目,應通過兼並重組、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和產能指標交易的方式取得電解鋁產能置換指標,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第二條 可用於產能置換的指標,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要求的合規項目產能,須在 2017 年10月底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清理整頓電解鋁違法違規項目行動工作總結報告的項目清單內,但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產能、2013 年以前關停但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的產能不得用於置換;2017年10月及以後建成的合規產能也可用於產能置換。產能數量須以備案或者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值爲準。
第三條 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實施產能置換的,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 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 號)的相關要求實施,妥善解決資產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等問題。產能退出企業須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產能退出報告(包括退出產能指標相關信息、產能退出、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置等責任落實情況),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後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設項目與退出項目均位於河南省境內但不在同一省轄市範圍內的,產能退出企業須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產能退出報告。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能退出情況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四條 電解鋁企業通過產能指標交易實施產能置換的,產能退出企業作爲責任主體,確保退出產能無資產債務糾紛、職工安置到位、產能退出指標真實準確、無重復使用,並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產能退出報告,經核實符合條件的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在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上向社會公示(附件 1),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公告。公告後,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產能退出情況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設項目不在河南省境內的,由退出產能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再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通過的,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公告。
第五條 電解鋁建設項目企業按照本細則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產能指標交易實施產能置換的須附產能出讓公告。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企業報送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並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有關文件要求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附件 2),無異議後公告。
第六條 企業獲得的電解鋁產能置換指標,須優先用於本企業現有未完成產能置換的建設項目,現有項目未完成產能置換的,原則上不得用於其他新開工建設項目。
第七條 電解鋁建設項目產能置換中如存在以下情況,視同違規項目,各地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未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的;
(二)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前備案、復建的;
(三)投產或復產前,相應退出產能未落實相關淘汰要求、具備重啓條件的;
(四)退出產能存在重復利用的;
(五)弄虛作假,不符合產能置換政策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產能置換方案的初審和監督落實工作;退出產能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退出產能按時拆除到位。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指導各地組織開展產能置換工作,推動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監督力量積極發揮作用。對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電解鋁建設項目,依法依規對相關企業實施嚴格整頓。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根據國家政策和產業發
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一條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對本細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