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關於印發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東經信委 2017-11-13 10:24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保、農業、商務、國資、地稅、國稅、工商、質監、安監、物價、煤炭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山東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營業管理部,銀監會山東監管局各市分局:

  爲貫徹落實《關於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7〕3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部門工作分工,結合當地實際,認真制定相應工作方案,並抓好貫徹執行,同時將工作方案報相關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2017年10月9日

  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工作方案

  淘汰落後產能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的重要措施。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及《關於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7〕30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視察山東指示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決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等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轉變;實現界定標準由主要依靠裝備規模、工藝技術標準,向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綜合標準轉變;建立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的工作推進機制。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健全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強化市場競爭機制和倒逼機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優化供給結構,促進優勝劣汰。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強化企業責任意識。

  2、堅持政府推動、依法依規。強化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和技術標準的門檻作用,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加強政策引導,完善體制機制,保障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3、堅持統籌協調、突出重點。以建設市場化和法治化落後產能退出機制爲重點,加強部門協同,創新方式方法,推動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率先突破,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三)工作目標。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1420, 6.00, 0.42%)等行業爲重點,通過完善綜合標準體系,嚴格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促使一批能耗、環保、安全、技術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以上即爲落後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產能過剩矛盾得到緩解,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升級;通過落實部門聯動和地方責任,構建多標準、多部門、多渠道協同推進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務

  (一)能耗方面。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產能,應在6個月內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申請;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環保方面。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超過大氣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違反固體廢物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污的企業,責令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省環保廳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質量方面。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對相關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依法查處並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關停退出。(省質監局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安全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能,立即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吊銷其相關證照。(省安監局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五)技術方面。按照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須拆除相應主體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生產線),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告,接受社會監督,並限時拆除。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地條鋼”行爲,依法全面拆除生產建築用鋼的工頻爐、中頻爐等裝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產能退出。通過依法關停、停業、關閉、取締整個企業,或採取斷電、斷水,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等措施淘汰相關主體設備(生產線),使相應產能不再投入生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資金扶持。統籌中央和省級有關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安置、轉產轉型等予以支持。(省財政廳負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物價局等部門配合)

  (二)加大技術扶持。加強規劃引導和行業準入(規範)管理,通過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引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降低產能改造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煤炭工業局負責)

  (三)執行價格政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以及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的產能,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負責)

  (四)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動退出低端低效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並重組的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予以信貸支持。對未按期退出落後產能的企業,嚴控新增授信,壓縮退出存量貸款。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銀監會山東監管局負責)

  (五)做好職工安置。要把職工安置作爲去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制定好職工安置方案和風險處置預案。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做好社保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社會保障待遇。加強職業介紹和技能培訓,增強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六)盤活土地資源。產能退出後的劃撥用地,可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後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退出後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可用於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其中轉產爲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負責)

  (七)嚴格執法監管。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全面調查重點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主要工序或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的企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強化環保執法,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處理環境違法行爲,進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省環保廳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爲。對因工藝裝備落後、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省質監局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組織檢查重點行業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省安監局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八)強化懲戒約束。對未按期完成落後產能退出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納入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在“信用山東”網站等平臺公布,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採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組織實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建立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工作聯系機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履行牽頭職責,強化綜合協調,把握時間節點,統籌推進工作。各參與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執法監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動開展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分別牽頭,各參與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抓好工作落實。每年3月底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牽頭,聯合省環保廳、質監局、安監局,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爲重點,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年度重點任務、時間節點、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實施。

  每年12月底前,省環保廳、省質監局、安監局將當年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依法關閉退出的企業、設備和產能情況,函告省經濟和信息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計入當年落後產能退出情況。

  次年1月底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將上年度落後產能退出情況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牽頭,省環保廳、質監局、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加強監督檢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要及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展較慢的地區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督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牽頭,省環保廳、質監局、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強化信息公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要在網站公告年度落後產能退出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安監局要定期公布不達標應限期整改的企業名單(“黃牌”名單),以及經整改仍不達標、已依法關閉的企業名單(“紅牌”名單)。省環保廳要定期公布超標排放企業名單,以及超標排放情節嚴重的企業名單。(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環保廳、質監局、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五)做好宣傳引導。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總結好的經驗和有效做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進行宣傳,加強示範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煤炭工業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附件:山東:關於印發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關於印發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魯經信產〔2017〕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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