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差別化電價電費收入徵收管理辦法

內蒙古發改委 2022-07-11 15:50

第一條 爲了規範全區差別化電價電費收入的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電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655號)、《關於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幹政策的通知》(發改產業〔2022〕27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別化電價電費收入(以下簡稱電費收入),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一)全區鐵合金、電石、燒鹼、鋅冶煉、黃磷、鋼鐵、電解鋁、水泥8類高耗能行業的差別電價電費收入;

(二)全區電解鋁、水泥、鋼鐵3類高耗能行業的階梯電價電費收入;

(三)全區虛擬貨幣“挖礦”用電的差別電價電費收入。

國家、自治區後續明確開徵的其他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等差別化電價,除特殊規定外,所徵收的電費收入同樣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確定全區鐵合金、電石、燒鹼、鋅冶煉、黃磷、鋼鐵、電解鋁、水泥等8類高耗能行業執行差別化電價的工業企業名單,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確定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名單。後續執行差別化電價的其他行業的企業名單,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廳另行規定爲準。

第四條 電費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第99款“其他收入”第12項“差別電價收入”,徵收時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非稅票據,繳入自治區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電費收入按照國家、自治區現行標準收繳。如需修改自治區權限內徵收標準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六條 電費收入由自治區電網企業負責組織收繳,根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或發展改革委甄別公布的企業(生產設備)名單,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加價標準,按照企業(生產設備)生產用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收取加價電費。各級供電企業按照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在每月電費收入收繳完成後,將實收的電費收入於次月10日前(遇法定節假日可延長至15日前)足額上繳自治區電網企業,自治區電網企業扣除法定自留部分後將剩餘部分於當月20日前足額上繳自治區本級國庫。

第七條 電費收入納入自治區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管理。

第八條 自治區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及自治區差別化電價管理政策,對拒繳、不繳、遲繳等違規行爲按規定懲處,確保電費收入按時足額收繳。

第九條 自治區電網企業要建立差別化電價年度收繳臺賬,詳細列示應繳金額、實繳金額及收繳依據,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上一年度臺賬。

第十條 除國家和自治區明確出臺的減免政策外,任何地方和單位部門不得隨意減徵、免徵、緩徵電費收入。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電費收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能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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