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鋼鐵電解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操作辦法》印發

鋁雲匯 2022-07-14 10: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鋼鐵、電解鋁、水泥、玻璃(1537, -13.00, -0.84%)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有效遏制產能無序擴張、調整產業布局、提升技術裝備水平、加大節能減排力度,鼓勵兼並重組、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助力行業如期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目標,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範產能置換操作流程,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以下事項:

(一)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以下簡稱“煉鐵、煉鋼項目”);

(二)包含電解工序生產鋁液、鋁錠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解鋁項目”);

(三)水泥、玻璃企業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以下簡稱“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

(四)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範條件、環保要求和布局規劃的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在建違規項目,以及跨市產能置換的退出產能。

第三條涉及增加全市總體產能的重大結構調整項目,項目建設地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必要性和可行性前期論證(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論證),並報請市政府決策。論證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能耗、環境保護、產業政策、規劃布局等。市政府批復同意後,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產能置換相關工作。未經產能置換公告的項目不得辦理後續相關手續或開工建設。

第二章 申請與公告

第四條項目建設企業按產能置換相關文件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或遷建方案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方案中應當明確建設企業名稱、設計產能、建設地址、主體設備(生產線)規格型號及數量、計劃投產時間等。產能置換比例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產能置換相關文件執行。

第五條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方案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在收到方案5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初審意見並報市經濟信息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需附前期論證及市政府批復材料。

第六條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對方案和初審意見的復核。產能置換方案真實、合規,且方案不需要現場核實產能、組織第三方評估或召開置換聽證會的,市經濟信息委收到方案和初審意見5個工作日內在門戶網站公示。

第七條企業提交方案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經濟信息委收到方案和初審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會同出讓產能企業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在產能出讓企業進行現場核實產能並在門戶網站公示。

(一)產能置換方案中出讓產能企業有在本市注冊登記的;

(二)提交電解鋁產能退出報告的;

(三)提交煉鐵、煉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出讓方案的;

(四)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在全市範圍內申請遷建的。

第八條市經濟信息委認爲煉鐵、煉鋼項目產能置換方案需委託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收到方案和初審意見30日內組織完成第三方評估並在門戶網站公示。

第九條跨市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產能置換建設項目,市經濟信息委收到方案和初審意見30日內委託全國性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置換聽證會並在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條煉鐵、煉鋼項目方案公示期爲20個工作日,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方案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公示時應當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第三章 產能核實

第十一條需要按第七條規定現場核實產能的,出讓產能企業應當確保主要設備和配套設施齊全,並提供營業執照、項目立項批文、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主要設備合同和發票、供電發票等材料。涉及電解鋁項目的還需提供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等材料。涉及水泥錯峯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涉及遷建項目還需提供書面承諾不新增產能、未享受產能退出獎補資金(因員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和政策支持說明以及相關規劃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復印件一式三份並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二條在專家通過現場測量、查閱資料、實物對照等方式查驗並形成專家組一致意見後,市經濟信息委對退出產能核定結果出具《出讓產能核實表》或對遷建項目出具《遷建項目核實表》,並送達產能出讓企業。

第十三條對出讓產能指標或遷建產能指標核實有異議的,產能出讓企業可在收到《出讓產能核實表》或《遷建項目核實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並說明理由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收到復核申請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上報市經濟信息委。市經濟信息委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專家按照第三章有關程序規定進行復核,出具復核意見送達產能出讓企業。

第十五條按照第二章有關程序規定,項目方案要根據核實產能實際情況予以公示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產能出讓方負責拆除退出產能生產線設備,主要包括:

(一)煉鐵:燒結機,焦爐,高爐,變壓器;

(二)煉鋼:轉爐,電爐,生產平臺,變壓器;

(三)電解鋁:電解槽,變壓器,整流器;

(四)水泥熟料:水泥回轉窯,篦冷機,變壓器;

(五)平板玻璃:平板玻璃熔窯,變壓器。

第十七條設備拆除到位後,產能出讓方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對退出產能書面核查申請,書面承諾產能指標無重復使用,同時提供拆除合同、發票,用電發票,設備拆除前、中、後照片和影像資料。通過產能指標交易實施產能置換的電解鋁產能退出企業,還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號)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紙質件加蓋企業公章,影像資料刻盤。

第十八條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在收到退出產能核查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初審意見並報市經濟信息委。

第十九條市經濟信息委收到退出產能核查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產能退出情況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專家對出讓產能拆除主體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產能、拆除到位時間進行核實形成專家組一致意見後,市經濟信息委對核實結果出具《產能退出完成核查表》,並送達產能出讓企業。

第二十一條產能出讓企業對退出產能現場核查無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委5個工作日內在門戶網站對產能退出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第二十二條產能置換項目或遷建項目投產前,應由市經濟信息委對項目方案執行情況進行驗收。企業不得在置換產能設備拆除到位前擅自生產。建設項目地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管。

第二十三條企業向建設項目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項目方案驗收申請,同時提供項目備案、環評批復、節能評估批復、安全評價、供地、供電合同及發票等材料,已辦理生產許可的應提供相關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紙質件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四條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在收到復核申請5個工作日內完成出具明確初審意見並報市經濟信息委。

第二十五條市經濟信息委收到項目方案驗收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建設項目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產能出讓企業進行現場核實,並出具《產能置換方案(遷建項目)完成驗收表》。市經濟信息委認爲煉鐵、煉鋼產能置換建設項目有必要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應委託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單位在30日內完成評估。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地址、企業名稱、主要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公告方案一致的,在核實或評估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由市經濟信息委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第二十七條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違規項目:

(一)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前備案、開工的;

(二)“批小建大”的;

(三)退出產能存在重復使用的;

(四)更換建設淘汰類、限制類工藝裝備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出現以上情形,市經濟信息委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方案內容視同重大變更:

(一)產能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一致終止轉讓產能指標的;

(二)產能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一致調整轉讓產能數量的;

(三)項目備案前擬建項目變更項目地址、企業名稱的;

(四)項目備案前擬建項目主要裝備數量或產能發生變更的;

(五)超過方案期限未實施的。

項目建設企業可向建設項目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方案撤銷或變更申請,並說明理由。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報請市經濟信息委核實。市經濟信息委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確認後對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並向社會公告。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的,符合要求的產能指標可以繼續轉讓。方案涉及生產工藝或產能變更的,以及建設地址跨區縣的,企業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序規定重新申請項目方案公示公告。

第二十九條對不屬於違規項目,但建設項目主要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公告方案不一致的,項目建設企業也不申請變更的,由市經濟信息委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之前,項目不得點火投產。

第三十條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企業按照公告方案建設。如發現企業未按本辦法執行,應及時約談企業、向市經濟信息委報告,並函告項目投資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對於舉報情況,市經濟信息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進行現場核實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國家和市另有新規定的,遵照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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