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盤活閒置住房:擬將閒置存量房改造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

澎湃新聞 2022-07-20 07:35

爲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方式,以盤活閒置住房爲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爲輔,穩步有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於公開徵求《關於做好閒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徵求意見稿》明確,改造和改建的適用範圍包括閒置存量住房和閒置非居住存量房屋。

閒置存量住房爲各市縣城區、產業園區已建成並具有一定規模的閒置商品住宅,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閒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轉房、職工宿舍和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納入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範圍。

閒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是指各市縣城區、產業園區已建成並具有一定規模的閒置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納入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範圍。工業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廠房、倉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應當在保障產業發展需求,滿足環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改建。

對於擬改造或改建的閒置存量房屋所在地塊已納入政府土地徵收或儲備計劃的;擬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地性質爲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或經環境影響評估發現土地、環境和建築有污染不滿足居住條件的;根據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或經技術論證禁止改造和改建的;擬改造或改建的閒置存量房屋存在違法違規建設行爲,且尚未依法依規查處整改到位的,閒置存量房屋不得納入改造和改建範圍。

按照《徵求意見稿》,改造和改建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加強財稅、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將閒置存量住房改造爲保障性租賃住房,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調整規劃用途,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動產登記信息,不補繳土地價款。

同時,閒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規劃原則、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重點在產業功能區、商業商務聚集區、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就業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區域開展和實施,緩解供需匹配問題,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發展。推進存量閒置房屋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尊重羣衆意願,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開展工作,切實保護產權人合法權益,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另外,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存量房屋,其原來享受的支持政策優於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政策的,可選擇最優惠政策執行,但不疊加享受。

另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9部門於近日印發的《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爲主,租金漲幅每年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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