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於《關於盡快出臺再生鋁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的答復

貴州人大網 2022-11-07 10:31

答復內容:
陳志平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盡快出臺再生鋁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收悉。感謝您對我省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建議提出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收購再生鋁實行自開票方面
一是由於再生資源(如廢鋁)回收涉及人員多、地方廣、分布散等特點,造成管理難、核實難等問題,納稅人利用廢舊物資發票虛開虛抵情況時有發生。爲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印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爲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是經諮詢您提及的江西、雲南等省稅務局,均答復並未允許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等實現再生資源回收自開票。同時,上述各省稅務局還表示,如發現下轄各地在執行中存在該情形的,發現1戶糾正1戶,絕不允許基層違規操作。
三是按照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基本可實現收購企業取得發票需求。主要方式有:1.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向個體工商戶、機關、學校及行政、企事業單位收購再生資源,銷售方不具備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力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爲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依據。2.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向城市居民等自然人收購再生資源的,根據“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的規定,以及增值稅“本環節不徵稅,下環節不扣稅”的稅制原理,銷售方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爲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3.自2022年3月1日起,銷售方爲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徵點的業務,貴州省增值稅按次起徵點爲500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爲適用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及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4.自2022年3月1日起,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其進項稅額不參與計算,納稅人是否取得增值稅進項憑證均不影響其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再生鋁利用政策扶持方面
一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出臺資源綜合利用、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小型微利企業等支持再生鋁回收利用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各級稅務部門將始終不折不扣的抓好各項稅收政策落實落地。如納稅人符合相關條件、標準、指標,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資源綜合利用即徵即退、企業所得稅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等稅收優惠。
二是進一步簡化稅收優惠辦理流程,將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由行政許可改爲備案即可享受;對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同時,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原則,讓納稅人少跑路,降低其辦稅成本。三是我省積極支持省內各地區根據廢鋁資源富集、供應保障、物流運輸條件等,有序布局再生鋁建設項目,提升廢鋁回收組織、分揀能力,提高鋁資源回收效率和集約化程度。支持相關地區制定專項政策措施,推動完善質量體系,確保產品質量穩定。
三、組建再生鋁收購平臺方面
2021年8月,我省由省商務廳牽頭組織省物流協會、省財經大學、省供銷社、省物資再生資源行業協會、貴陽市再生資源行業協會等單位詳細摸底我省再生資源行業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推動回收行業規範化、規模化發展。回收平臺的組建是一個市場化的工作,平臺的推廣使用、企業商家的入駐都要符合市場規律,我省支持和鼓勵企業特別是行業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再生鋁回收平臺,發揮“互聯網+回收”優勢,推動回收模式創新,加快完善我省再生資源回收網絡,促進回收成本降低和回收效率提高,提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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