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麗芬代表:建議加大自備電廠政府性基金等費用徵繳力度

澎湃新聞 2019-03-12 08:30

部分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長期拖欠國家依法設定的電力基金等費用,一方面對國家利益造成了直接損害,另一方面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所應具備的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和秩序。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來自內蒙古的全國兩會代表劉麗芬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提交了《關於加大自備電廠政府性基金等費用徵繳力度,爲工業用電企業營造公平公正市場競爭環境的建議》。

劉麗芬指出,近年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先後幾次發文,要求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要承擔並足額繳納依法依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9號),明確提出“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按規定承擔與自備電廠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2015年11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出臺了《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配套文件,其中,在《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並足額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各級地方政府均不得隨意減免或選擇性徵收”。“擁有並網自備電廠的企業應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備用容量,並按約定的備用容量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

2016年1月5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關於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號),明確“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以及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均應納入基金徵收範圍,各地不得減免或緩徵。對企業自備電廠以前年度欠繳基金,要足額補徵”。“與電網不聯接沒有電費結算關系的企業自備電廠,由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直接徵收基金”。“各級財政、價格、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金徵收管理和落實電價調整政策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徵、減徵、免徵或緩徵基金以及不按規定調整電價的,按照《預算法》、《價格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劉麗芬提到,以電能爲關鍵生產要素的電解鋁行業爲例,每千瓦時5分錢左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欠繳將導致噸鋁成本降低675元左右,每千瓦時2分錢左右的系統備用費的欠繳將導致噸鋁成本再低270元左右,僅兩項繳費計算,那些欠繳電力基金的電解鋁企業,噸鋁生產成本要比其它正常繳納各項基金的企業低945元左右(政策性交叉補貼費用未計算),從而形成巨大的市場競爭優勢。

但是這些成本的降低不是依靠技術的進步和效率的提升,而是以損害國家的利益換取的。按年產百萬噸電解鋁的產能測算,一年的耗電量將高達135億千瓦時,每千瓦時欠繳5分錢左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每年將導致國庫6.75億元的損失。

更可怕的是那些不繳納電力基金等相關費用的企業,憑借政策不平等帶來的成本優勢,在市場上拼命壓價銷售,並不斷擴大產能,制造惡性競爭,這對於整個行業的發展是極爲不利的。

鑑於上述情況,劉麗芬提出如下建議:一、建議國家加大督察力度,並輔以行之有效的管控手段,確保國內所有擁有自備電廠用戶企業嚴格執行政策,足額繳納應擔負的各項政府性基金及有關費用,確保相同行業執行相同政策。同時,對歷年欠繳的要繼續強化補徵手段,維護國家利益。

二、對於政府性基金這樣全國統一的政策性收費,要強化各級政府的政策執行,杜絕地方保護,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政策和標準進行徵繳,而不應因地區不同、行業不同而隨意變更徵繳政策或標準。確保處於完全市場競爭狀態的同行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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