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出臺,確定於2023年6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政策調整了全年峯平谷時段劃分,對容量50千瓦以上工商業用戶,峯平谷時段劃分爲高峯時段:10時至12時、15時至21時;平段:7時至10時、12時至15時、21時至23時;低谷時段:23時至次日7時。主要變化爲將原早高峯1小時、晚高峯7小時,優化調整爲早高峯2小時,晚高峯6小時。
調整尖峯電價機制,對於大工業用戶,尖峯時段電價在高峯時段電價基礎上浮20%。調整後的尖峯電價時段爲夏季7、8月,尖峯時段:15時至17時;冬季1月、12月,尖峯時段:19時至21時。主要變化爲尖峯電價執行月份從2個月調整爲4個月。
此外,變化還有調整了電價。大型商業用戶夏冬兩季負荷高峯時期取消執行綜合平均電價。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兩季負荷高峯時期,對於專用變壓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業用戶,不再參照四川省商業用戶原分時電價與目錄電價平均差額執行平均電價,須執行峯谷分時電價。需求側市場化響應價格調整,由原0.4元/千瓦時,調整爲“上下限暫定爲3元/千瓦時和0元/千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