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BNAmericas網站報道,智利財政部提出修改探礦權佔用費制度和期限條款,以便爲最脆弱人羣提供每月18.5萬比索(230美元)的普通保障養老金。
財政部長羅德裏戈·塞爾達(Rodrigo Cerda)向參議院財經委員會提議,將探礦權每年繳納的佔用費從每公頃1/50UTM(UTM,Monthly Tax Unit,月納稅單位,1UTM相當於5.5萬比索)提高到每公頃3/50UTM。
不過,正在勘探的礦權年費將保持現有水平,非金屬礦權與金屬礦權的費用將拉平,爲每公頃1/10UTM(0.1UTM)。
關於採礦權,塞爾達提出,要消除金屬與非金屬的區別,並逐步提高閒置礦權的年費。
前5年內,所有權人每公頃年費爲4/10UTM(0.4UTM),從第6年到第10年,爲8/10UTM。從第11年到第15年,爲9/10UTM。從第16到20年,爲1.2UTM。
從第21年到25年,第26-30,以及從第31年開始要繳納的年費分別爲3UTM,6UTM和12UTM。
對於正在等待環境許可審批的礦權來說,其年費每公頃爲3/10UTM。
根據提案,8000萬美元以上的收入要歸國庫。目前徵收水平爲5000-5500萬美元,塞爾達的演示表明。
1月24日,本提案要在整個參議院進行討論。
目前,智利探礦權可以延續兩年,但如果兩年過後仍至少有一半區域未進行勘探,則可以申請再延續2年。塞爾達提出將期限延長至4年。
雖然規定了礦權佔用費,但是並沒有強制要求進行勘探工作。
另外,行業人士和礦業協會提出在憲法中有關礦權規定進行改革,下個月將推動新憲法修改。
智利全國礦業協會(Sonami)提出,採礦權應該無限期,而探礦權只能是臨時的。
銅研究中心(Cesco)建議,將探礦權期限提高到3年,可申請延續三年,但僅能延續一次,但是該機構還提出要規定最低投資要求,增加年費成本。
與此同時,代表大型礦業公司的礦業理事會建議維持礦權佔用費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