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金、白銀供應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目的及適用範圍
第一條 爲了遵守國際規定,加強黃金、白銀供應鏈管理,提升公司的供應鏈管理水平。需要對公司生產黃金、白銀產品所需原料的來源做盡職調查,使之符合LBMA合格交割黃金、白銀標準。根據LBMA可靠性黃金、白銀指導規範(2017年9月1日第7版)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礦石負責任的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等文件的相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向雲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供應陽極泥、銅精礦、金精礦、銀精礦、粗銅、陽極銅、再生金、再生銀等黃金、白銀生產所需原料的供應商。
第二章供應鏈管理架構
第三條 供應鏈管理架構
第三章供應鏈管理機構的責任
第四條 公司分管營銷工作的領導作爲管理者代表,負責審批公司年度合規性報告及其他對外發布的報告。
第五條 公司合規風控專員
公司合規風控專員設在公司營銷管理部,全面負責黃金、白銀供應鏈上的所有事宜。
(一)有權監查黃金、白銀供應鏈盡職調查過程,並評估盡職調查是否充分進行;如果認爲必要,有權要求提供附加文件或信息;保存好相關資料;
(二)如果存在高風險供應鏈或交易,需要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
(三)起草和更新黃金、白銀供應鏈管理實施細則,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
(四)牽頭組織各單位完成黃金、白銀供應鏈盡職調查評估工作以及LBMA後續例行年度審核工作。
第六條 生產企業合規專員
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黃金、白銀供應鏈上的所有事宜:
(一)督導本企業原料採購部門做好黃金、白銀供應鏈盡職調查工作,保存好相關資料;
(二)如果存在高風險供應鏈或交易,需要及時向本企業分管領導和公司合規風控專員匯報;
(三)按照LBMA要求督導本企業原料採購部門完成後續例行年度審核工作。
第七條 營銷企業合規專員
全面負責營銷企業黃金、白銀供應鏈上的所有事宜:
(一)督導營銷企業原料採購相關部門的黃金、白銀供應鏈盡職調查工作,保存好相關資料;
(二)如果存在高風險供應鏈或交易,需要及時向營銷企業分管領導和公司合規風控專員匯報;
(三)負責聯系LBMA和外部中介機構,按照LBMA要求完成後續例行年度審核工作。
第八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各單位按照本規定配合公司黃金、白銀供應鏈管理機構的工作。
第四章供應鏈盡職調查
第九條 黃金、白銀供應鏈盡職調查的步驟
(一)營銷企業和生產企業應對所有與黃金、白銀供應鏈相關的供應商建立相應的黃金、白銀供應鏈盡職調查措施,並在交易前,將公司的黃金、白銀供應鏈管理政策明確告知對方。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供應商檔案。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運營方式、交易合同等;
2、對既有的供應商需定期進行核查,如有新建及變更的供應商,需及時對其進行檔案資料核查,並更新檔案資料庫;
3、確定供應鏈上的主體不在任何政府的洗錢、詐騙或恐怖主義通緝名單上;
4、定期或不定期獲取供應商經營狀況(包括商業與財務詳情)及交易目的信息。
(二)營銷企業和生產企業向供應商發放問卷調查表並負責督促客戶按照要求填寫和反饋(見附件3、4)。
(三)由公司合規風控專員牽頭組織生產企業和生產企業,根據盡職調查清單,結合客戶返回的調查表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見附件1、2)。
(四)由公司合規風控專員將評估識別出來的風險情況報告給公司分管營銷工作的領導。
(五)由公司分管營銷工作的領導對已識別的風險決定處理方式。
第十條 對不同類型客戶需提供資料的要求(詳見問卷調查表)
在交易之前,要了解供應商對於來自受衝突影響、高風險區域及存在其他風險情況負責任的供應鏈採購情況:
(一)再生金、銀
交易之前,再生金供應商要提供合法的商業證照、資質等材料。
(二)對於來自手工藝的及小型礦山的礦產金、銀(ASM)(適用於金精礦和含銀15%以上銀精礦)
交易之前,必須明確告知供應商要提供以下資料:
1、提供相關資質材料,證明其有合法的身份,合法的開展業務活動;
2、黃金不是來自於合法的手工藝的及小型礦山時,公司會採取保障措施(如:拒絕向其採購或馬上暫停或中斷與其來往,待其變爲合法時再與其來往)。
(三)對於來自於大型或中型礦山的礦產金、銀(LSM)(適用於金精礦和含銀15%以上銀精礦):
交易之前,確定黃金、白銀的來源,包括如果黃金是由第三方生產商(包括ASM)購買的,如適用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黃金、白銀的產地來源信息;
2、提供採礦許可證;
3、提供進出口黃金、白銀許可證;
4、採礦情況信息證明,包括:是否侵犯人權、是否違規操作等;
5、開採能力數據。
第十一條 供應鏈存在的風險
(一)與礦產開採、運輸或交易有關的嚴重侵權行爲:
1、任何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3、最惡劣形式的童工;
4、其他嚴重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爲,如普遍的性暴力行爲;
5、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爲,反人類罪或種族滅絕罪。
(二)關於直接或間接支持非國家武裝團體;直接或間接支持公共或私人的安全部隊。
(三)賄賂及關於礦物原產地的失實陳述。
(四)不向政府支付稅款、費用及特許權使用費。
(五)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
(六)導致或加劇衝突。
第十二條 高風險供應鏈判定標準
(一)礦產金、銀(僅適用金精礦和含銀15%以上銀精礦)的源頭來源於或途經衝突影響地區或人權侵犯高風險地區;
(二)開採黃金、白銀(僅適用金精礦和含銀15%以上銀精礦)來源於一個已知儲量、可能的資源量、預期的黃金、白銀產量水平非常有限的國家;
(三)再生金、銀來自於衆所周知的或被懷疑來自於或途經衝突影響地區和人權侵犯高風險地區;
(四)黃金、白銀供應商或其他已知的上遊公司位於高洗錢風險的國家;
(五)黃金、白銀供應商、其他已知上遊公司、對其有重要影響的權益所有者是政治敏感人物;
(六)黃金、白銀供應商或其他已知的上遊公司從事於高風險業務,如軍火、博彩、賭場、古玩、藝術品、或是教派領袖或教派;
(七)開採的黃金、白銀源自手工開採;
(八)來自、途經的高風險國家和地區包括:
1、歐洲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CFSP)公布的衝突戰亂國家和地區,調查確定低風險時,可以採購。
2、被聯合國制裁的國家或地區,禁止採購;
3、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公布的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禁止採購。
第十三條 供應鏈風險等級及應對措施
(一)風險分級
風險等級 | 風險值(R) | 控制要求 |
(i)低風險 | R≥60分 | 繼續交易降低風險 |
(ii)中風險 | 20分<R<60分 | 暫停交易降低風險 |
(iii)高風險 | R≤20分 | 停止交易斷絕風險 |
(二)風險等級分值
評估對象 | 評估內容 | 分值 |
礦產金、銀(110分) | 1、公司營業執照等資料 | 50 |
2、能夠識別證明黃金、白銀原產地(適用於金精礦和含銀15%以上銀精礦,其他原料此項不扣分) | 20 | |
3、受益人識別 | 10 | |
4、業務關系說明 | 5 | |
5、財務數據 | 5 | |
6、礦山情況及採礦數據資料(適用於銀精礦和含銀15%以上銀精礦) | 10 | |
7、適用資質證書(採礦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等) | 10 | |
再生金、銀(110分) | 1、公司營業執照等資料 | 50 |
2、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等) | 20 | |
3、受益人識別 | 10 | |
4、業務關系說明 | 10 | |
5、財務數據 | 10 | |
6、反恐融資政策 | 10 |
(三)出現供應鏈風險的應對措施
通過風險等級判斷,根據低、中、高風險情況時,公司將採取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1、低風險供應鏈情況:繼續交易,降低風險。
2、中風險供應鏈情況:暫停交易,降低風險。與供應商溝通促其制定和實施改正措施,在6個月之內確認風險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後繼續交易;如果供應商在6個月內拒不提供相關合法性證明文件及進行整改,那麼公司應將其判定爲爲高風險供應鏈,應停止與供應商的交易。具體要求如下:
對於大規模開採的黃金、白銀,手工及小型礦開採的黃金、白銀,再生金銀:使用可信的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和信息來核實情況,從礦山到精煉廠,供應鏈中每一家公司(包括黃金、白銀生產商、交易商和運輸商)的收益所有人和政府監控名單信息都要求要核實。
3、高風險供應鏈情況:停止交易,斷絕風險,將其列入公司黑名單,3年之內不能與本公司交易。
第十四條 交易的監督
公司將對交易的過程進行合適的審查和監督,以確保這些交易是與公司對於供應鏈和風險預測是一致的。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對收到的原料獲取以下資料信息:
(一)對於礦產金、銀:
1、預估的重量和品質結果;
2、途經高風險地區的運輸單據(貨運單、形式發票等);
3、高風險交易進出口的單據;
4、能夠獲取的其他資料信息。
(二)對於再生金、銀:
1、預估的重量和品質結果;
2、途經高風險地區的運輸單據(貨運單、形式發票等);
3、高風險交易進出口的單據;
4、能夠獲取的其他資料信息。
公司須將核實與供應鏈的認知不一致或有嫌疑的交易背景的檢查結果進行書面記錄,並將這些情況匯報給公司分管領導。
第十五條 黃金、白銀供應鏈盡職調查文件的保存
公司要保存足夠的供應鏈的證明文件記錄,按照供應鏈盡職調查系統的標準來評判風險的要求,來證明充分且持續的完成了盡職調查。記錄保存至少5個會計年度。
第五章第三方審計及改進措施
第十六條 遵循LBMA可靠性黃金、白銀指導規範的審計要求,公司將聘請LBMA認可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連續審計以確保達到了指導規範的要求。
第十七條 改進措施計劃:
第三方審計過程中, 只要有一個中、高違規風險或LBMA可靠性黃金指導規範步驟1到5中的一個或多個公司無法滿足指導規範的情形,公司還應提交改進措施計劃。內容包括:
(一)對該問題描述;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風險等級;
(三)對於每個已識別的違規情況開展的改進措施;
(四)對於每個已識別的違規情況改進措施的完成期限;
(五)實施改進措施負責人。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公司將通過宣傳部門向社會公開報告其黃金、白銀供應鏈的盡職調查政策和做法(涉及公司機密及供應商機密的信息除外)。公開公司遵守LBMA可靠性黃金、白銀指導規範的年度報告,該報告將涵蓋在12個月報告期間的活動。
第七章培訓
第十九條 公司每年會對黃金、白銀供應鏈中的相關員工進行培訓。並將培訓計劃納入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當中。
(一)培訓要求
涉及黃金、白銀供應鏈的員工必須參加,並通過培訓籤到的形式進行相關培訓確認。
(二)培訓方式
採用內訓講解授課方式,講師由公司營銷管理部安排。
第八章違規事項上報程序、監督及問責
第二十條 公司黃金、白銀供應鏈相關工作人員如發現違規事項,應及時向所屬部門合規專員進行書面或電話報告,再由合規專員向公司合規風控專員進行書面或電話報告,合規風控專員向公司分管領導進行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外部監督
公司供應商及利益相關方可對公司工作人員及交易行進行監督,聯系電話:0871-63124933,電子郵箱:yxglb@yunnancopper.com。
第二十二條問責
公司各相關部門及各單位涉及黃金、白銀供應鏈的員工,沒有按照本細則要求開展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情節嚴重情況,依據公司相關問責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營銷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雲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金供應鏈管理規定》雲銅股份發[2018]129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