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 鉛蓄電池業治理正轉入回收再生環節

南儲商務網 2019-08-17 09:44

繼2019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技術規範》之後,又一規範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再利用的“國字頭”政策實施在即。

日前,國家發改委就《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該徵求意見稿一旦出臺,將有效規範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和資源化利用行爲,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並進一步控制鉛蓄電池回收帶來的環境污染。

01鉛蓄電池回收治理刻不容緩

鉛酸蓄電池的應用歷史已有百餘年,其性能的穩定性是很多電源產品無法比擬的。在我國,鉛酸蓄電池在汽車啓動、基站儲能、電動自行車動力等方面的應用,始終佔據各應用市場的主導地位,但是由於回收再生渠道凌亂、回收處理不規範等帶來的環境污染,始終是制約鉛酸蓄電池發展的桎梏之一。

據業內人士介紹,我國每年有約500萬噸鉛酸蓄電池報廢,而每年的鉛消耗量約330萬噸以上,如果對報廢電池進行回收再利用,將能很好解決涉鉛企業的部分鉛來源問題。但遺憾的是,每年這500萬噸的電池中,有80%以上都流進非法渠道,非法個體回收每年拆解倒酸超過30萬噸,而每年約有16萬噸鉛在非法冶煉過程中流失,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可見以及潛在的危害。

一方面,在經過2011-2012年的環保整治後,我國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度明顯提高,企業生產已經逐步完成向“綠色生產”的轉變,污染防治的重點,也從生產環節轉移到回收、再生環節。

另一方面,由於非法回收渠道和網絡的存在,環保投入較大的正規再生鉛企業,往往在經濟性方面低於非法企業或個體經營戶。這也導致在鉛再生領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屢見不鮮,整治非法回收渠道已經刻不容緩。

此前國家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司長邱啓文曾明確表示“把廢鉛蓄電池污染治理作爲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而本次對鉛蓄電池回收利用公開徵求意見,也正是爲了更好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推動鉛蓄電池領域可持續發展。

02“徵求意見稿”重拳出擊

在上述“徵求意見稿”中,對於有關鉛蓄電池回收都作了硬性規定,這也將對後續管理效果的評估,提供更好的依據。

亮點1:目標責任制

到2025年,鉛蓄電池規範回收率要達到60%以上。

亮點2:回收率公式

生產企業回收率=(當年廢舊鉛蓄電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國內銷售量加權平均值×100%。

進口企業回收率=(當年廢舊鉛蓄電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進口量加權平均值×100%。

亮點3:全周期統一編碼

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統一編碼制度,編碼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

亮點4:臺賬制度、大數據管理

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關鍵節點電子臺賬制度,鉛蓄電池生產(進口)、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企業應按要求建立臺賬,記錄廢舊鉛蓄電池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

建立“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統”,每季度前15日內將上季度臺賬信息上傳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統。

亮點5:引入第三方機構

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提交的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進行核查,核查結果納入企業信用系統。

亮點6:差別化管理

廢舊電池防拆標識:

防拆標識完整的未破損廢舊鉛蓄電池,在收集、暫存、貯存、運輸等環節實行有條件豁免危險廢物管理;無防拆標識、防拆標識不完整、已破損的廢舊鉛蓄電池,按危險廢物管理。

回收網點、中轉貯存庫、集中貯存庫分爲3個等級:

類型A:主要用於回收網點暫存,允許暫存量不超過3噸,允許暫存時間不超過30天

類型B:主要用於中轉貯存,允許貯存量不超過5000噸,允許貯存時間不超過180天

類型C:主要用於集中貯存,對允許貯存量和貯存時間不設限。

亮點7:聯合回收

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利用企業等組成聯合體完成回收目標責任。

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規範回收企業、資源化利用企業和無害化處置企業加強合作,共建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網絡體系。

鼓勵生產企業依託機動車維修網點及電池銷售網絡建立廢舊鉛蓄電池逆向回收網絡體系,鼓勵生產企業採用“以舊換新”、“銷一收一”等商業策略提高逆向回收率。

亮點8:規範經營

鉛蓄電池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

有關企業通過股權合作、共同投資等方式建立廢舊鉛蓄電池資源化利用項目,避免重復建設。

原來分散布局的既有企業應逐步退城入園,實現園區化布局。

廢舊鉛蓄電池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符合《再生鉛行業規範條件》要求。

禁止採購非法來源的粗鉛;應整只含酸液收購廢舊鉛蓄電池,不得要求排空酸液後採購;不得長時間貯存廢舊鉛蓄電池,集中貯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 年。

亮點9:處罰機制

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予以處罰;

對未完成年度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目標——不得申請國家相關補助資金,不得享受有關稅收減免優惠,不予核準企業新建項目;

未按規定進行編碼,未及時統計報送數據或數據造假——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後果的,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

向不合規企業出售廢舊鉛蓄電池——責令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注銷備案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再生鉛企業接收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廢鉛蓄電池、收購倒酸廢鉛蓄電池、非法來源的粗鉛及廢鉛膏等含鉛廢物,超期貯存廢舊鉛蓄電池——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向不合規電池生產企業出售再生鉛——責令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注銷備案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7月初,國家工信部對江蘇金長興電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不符合《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2015年本)》和《鉛蓄電池行業公告管理辦法(2015年本)》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予以撤銷公告名單的處罰,透露出上級主管部門對於鉛蓄電池行業整治的力度正在逐漸加大,行業門檻進一步收緊,未來鉛蓄電池制造、鉛再生等行業的集中度或將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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