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關於印發〈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的通知》、生態環境部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實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規範有序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結合省內實際,近日,山西省印發了《山西省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試點單位包括兩類,第一類是省內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在山西省注冊有分公司且具有一定市場佔有率的省外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第二類是持有省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經營類別包含廢鉛蓄電池的企業。試點工作自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結束。
方案指出,到2020年,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體系將初步建立,全省廢鉛蓄電池規範回收率達到40%以上,形成可復制推廣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管理制度試點經驗,推動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落實。
方案要求,在試點工作中,一要堅持政府推動,企業主導。發揮政府部門的積極引導和政策支持作用,推動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轉運、處置等過程規範化。發揮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企業和現有收集企業在廢鉛蓄電池收集過程中的作用,建立規範的廢鉛蓄電池收集網絡體系,形成有利於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的制度體系和市場環境。
二要堅持統籌兼顧,融合現有。積極落實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充分利用山西省現有的廢鉛蓄電池收集體系建設基礎,促進生產企業、利用處置企業與收集企業深度合作,確保試點工作快速開展、有序過渡。
三要堅持加強監管,防控風險。根據廢鉛蓄電池環境風險大小,實施分類管理,加強收集、貯存、轉運、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非法傾倒電解液、非法冶煉等行爲,着力防控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過程中的環境風險。
方案根據環境風險大小將廢鉛蓄電池分爲兩類:未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簡稱“第I類廢鉛蓄電池”);開口式廢鉛蓄電池和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簡稱“第II類廢鉛蓄電池”)。
試點內容涉及三方面,一是建立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模式。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集中轉運點-利用處置企業”的收集轉運處置模式。試點單位應優先利用現有的收集體系,建立不少於3個集中轉運點,每個集中轉運點設立不少於3個收集網點。收集網點只能與1個集中轉運點建立對應關系。第一類試點單位完成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建設後,可向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第二類試點單位完成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建設後,須向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提交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的相關信息。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經材料審核、現場核查以及專家評審後,向其頒發相應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其中,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與試點時間一致。
二是規範廢鉛蓄電池轉運管理要求,具體涉及到廢鉛蓄電池轉移管理、運輸管理和提升廢鉛蓄電池跨區域轉運效率。
三是強化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信息化監督管理。試點單位應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及視頻監控系統,如實記錄收集、貯存、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並實現與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對接。山西省依託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專用信息平臺,對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分析和核查管理。廢鉛蓄電池轉移必須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山西省將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作爲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加快推動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充分發揮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的主體作用,利用省內現有的廢鉛蓄電池收集體系基礎,提高廢鉛蓄電池規範收集處理率,有效防控環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