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委發布《鉛蓄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856-2019),新建企業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該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生產行業水、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控制項目包括11項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項,包括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總氮、氨氮、總鉛、總鎘;大氣污染物3項,包括鉛及其化合物、硫酸霧和顆粒物。
天津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委發布《鉛蓄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856-2019),新建企業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該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生產行業水、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控制項目包括11項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項,包括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總氮、氨氮、總鉛、總鎘;大氣污染物3項,包括鉛及其化合物、硫酸霧和顆粒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