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資者向紅豆股份(600400)提問, 董祕您好,公司有個股東叫無錫文智投資合夥,他們8.8的時候發了權益變動提示性公告已經變成5%以下股東了,9.13的時候發減持結果公告時顯示持股4.24%,然後9.30的三季報顯示已經持股2.94%,中間也沒發過新的減持計劃。但是根據15號準則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自持股比例低於5%之日起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繼續減持的,仍應當遵守本指引關於大股東減持的規定。”請問公司這邊履行了相應的提醒義務嗎?
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資者,您好!無錫文智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在減持計劃結束之後減少的股份爲非交易過戶,不屬於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減持,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感謝您對公司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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