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總局是環境林業部的司局之一。環境林業部長2021年15號條例第492條規定:“屬於環境林業部單位的環境林業執法總局的任務是制定並實施環境林業執法領域的政策”。總局對我公司的主要工作職能是協調和開展在環境林業領域的預防、監督、安全、投訴處理、調查、行政、民法、刑法適用等領域的政策實施,以及支持環境林業執法行動。
爲履行2021年環境管理監督職能,印尼執法總局派蘇拉威西地區執法科走訪了蘇拉威西礦業投資有限公司(SMI)。走訪期間,執法科對公司開展的環境管理合法合規性進行了一系列評估,本評估包括公司的環境管理文件評估和環境管理技術評估。
在環境管理文件的評估中,執法科對《KA》、《ANDAL》、《環境管理計劃-環境監測計劃》)、《環境許可證》、《環境可行性許可證》以及定期向政府申報的《廢水、危廢季度報告》等文件進行了審查。評估通過將文件與現場實際結果以及訪談結果進行比較來完成。另外還將水、氣體排放、空氣質量和噪聲的監測結果與適用於其每項活動的質量標準進行比較。
在環境管理技術的評估中,執法科親自對環境管理設施進行了實地考察,主要包括SMI鎳鐵事業部、檢測中心、SMI煉鋼事業部、危廢臨時儲存倉庫、水渣煤灰煤渣堆場、SMI發電事業部和SMI沉澱池。在進行實地考察時,執法科的評估主要通過審查每個環境管理設施的技術參數並採取現場水樣檢測廢水質量。
環境管理評估工作結束後,執法科出具了環境管理監督記錄文件及評估結果。提出公司已經實施和未實施的環境管理要點,此項監管工作對公司環境文件是否適用於印度尼西亞的環境法律法規評估結果提供參考,確保後期公司的各項環境管理工作做到合法合規。